財政部官制
第一條 財政總長總轄國家之財務。管理會計出納租稅公債貨幣政府專賣儲金保管物及銀行事務。監督所轄各官署及公共團體之財務。
第二條 財政部職員。除各部官制通則所定外。置職員如左。
駐外財政員 簡任
編纂 薦任
技正 薦任
技士 委任
第三條 駐外財政員一人。承總長之命。駐紮外國。掌調査各國財政及辦理滙兌公債各事務。
第四條 編纂八人。承長官之命。掌編纂關於財政書籍事務。
第五條 技正三人。技士六人。承長官之命。掌技術事務。
第六條 財政部置左列各司。
賦稅司
會計司
泉幣司
公債司
庫藏司
第七條 賦稅司掌事務如左。
一 關於國稅之賦課及徵收事項。
二 關於國稅之管理及監督事項。
三 關於土地淸冊事項。
四 關於賦稅之調査稽核計算事項。
五 關於財政部所管之稅外一切收入事項。
六 關於公共團體收入事項。
七 其他關於賦稅一切事項。
第八條 會計司掌事務如左。
一 關於總預算決算事項。
二 關於特別會計之預算決算事項。
三 關於主計簿之登記及各計算書之檢査事項。
四 關於編製歲入歲出現計書事項。
五 關於支付預算事項。
六 關於預備金之支出事項。
七 關於金錢及物品會計事項。
八 關於公共團體歲計事項。
九 其他關於會計一切事項。
第九條 泉幣司掌事務如左。
一 關於整理幣制事項。
二 關於調査貨幣事項。
三 關於貨幣計算事項。
四 關於金屬貨幣及生金銀輸出入事項。
五 關於監督造幣厰事項。
六 關於監督銀行事項。
七 關於發行紙幣事項。
八 關於稽核準備金事項。
九 關於國內外金融事項。
十 其他關於幣制及銀行一切事項。
第十條 公債司掌事務如左。
一 關於公債之募集發行事項。
二 關於公債之出納管理事項。
三 關於公債之償本及付息事項。
四 關於公債之註冊更名事項。
五 關於公債簿之登記及公債計算書之調製事項。
六 關於整理公債事項。
七 關於地方公債稽核事項。
八 關於財政部證券事項。
九 其他關於公債一切事項。
第十一條 庫藏司掌事務如左。
一 關於國資之運用出納事項。
二 關於發款命令之稽核事項。
三 關於國庫之出納管理事項。
四 關於國庫之出納計算書事項。
五 關於國庫簿之登記事項。
六 關於監督金庫事項。
七 關於監督出納官吏事項。
八 關於政府各種基金事項。
九 關於儲金保管物事項。
十其他關於一切出納事項。
第十二條財政部主事員額。至多不得逾一百二十人。
第十三條財政部參事僉事主事員額。以部令定之。
第十四條本制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