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官制
第一条 财政总长总辖国家之财务。管理会计出纳租税公债货币政府专卖储金保管物及银行事务。监督所辖各官署及公共团体之财务。
第二条 财政部职员。除各部官制通则所定外。置职员如左。
驻外财政员 简任
编纂 荐任
技正 荐任
技士 委任
第三条 驻外财政员一人。承总长之命。驻扎外国。掌调查各国财政及办理汇兑公债各事务。
第四条 编纂八人。承长官之命。掌编纂关于财政书籍事务。
第五条 技正三人。技士六人。承长官之命。掌技术事务。
第六条 财政部置左列各司。
赋税司
会计司
泉币司
公债司
库藏司
第七条 赋税司掌事务如左。
一 关于国税之赋课及征收事项。
二 关于国税之管理及监督事项。
三 关于土地清册事项。
四 关于赋税之调查稽核计算事项。
五 关于财政部所管之税外一切收入事项。
六 关于公共团体收入事项。
七 其他关于赋税一切事项。
第八条 会计司掌事务如左。
一 关于总预算决算事项。
二 关于特别会计之预算决算事项。
三 关于主计簿之登记及各计算书之检查事项。
四 关于编制岁入岁出现计书事项。
五 关于支付预算事项。
六 关于预备金之支出事项。
七 关于金钱及物品会计事项。
八 关于公共团体岁计事项。
九 其他关于会计一切事项。
第九条 泉币司掌事务如左。
一 关于整理币制事项。
二 关于调查货币事项。
三 关于货币计算事项。
四 关于金属货币及生金银输出入事项。
五 关于监督造币厂事项。
六 关于监督银行事项。
七 关于发行纸币事项。
八 关于稽核准备金事项。
九 关于国内外金融事项。
十 其他关于币制及银行一切事项。
第十条 公债司掌事务如左。
一 关于公债之募集发行事项。
二 关于公债之出纳管理事项。
三 关于公债之偿本及付息事项。
四 关于公债之注册更名事项。
五 关于公债簿之登记及公债计算书之调制事项。
六 关于整理公债事项。
七 关于地方公债稽核事项。
八 关于财政部证券事项。
九 其他关于公债一切事项。
第十一条 库藏司掌事务如左。
一 关于国资之运用出纳事项。
二 关于发款命令之稽核事项。
三 关于国库之出纳管理事项。
四 关于国库之出纳计算书事项。
五 关于国库簿之登记事项。
六 关于监督金库事项。
七 关于监督出纳官吏事项。
八 关于政府各种基金事项。
九 关于储金保管物事项。
十其他关于一切出纳事项。
第十二条财政部主事员额。至多不得逾一百二十人。
第十三条财政部参事佥事主事员额。以部令定之。
第十四条本制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