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桥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13号)
← | 路桥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12号) | 路桥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13号) 制定机关:路桥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9日 |
路桥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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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的疫情防控工作,根据省、市关于做好企业有序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路桥区实际,经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台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11号)规定,全区涉及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要确保稳妥有序开工开业,并严格按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二、按照市里明确的优先复工原则,区内上市公司、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市级航母、旗舰培育企业、市级“瞪羚”企业、市级“小巨人”企业、2019年度我区自营出口20强企业、2019年度我区制造业纳税20强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规上前20企业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复工复产的企业,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经相关流程审批后,允许自2月10日起开始复工。2月18日起,有序安排其他工业企业复工。
三、2月10日起复工的企业,向所属镇(街道)、集聚区提出申请,所属镇(街道)、集聚区对照清单查核,经区评估审核小组评估审核后,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同意。2月18日起复工的企业,向所属镇(街道)、集聚区提出申请,所属镇(街道)、集聚区对照清单查核,经区评估审核小组评估审核后,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
四、复工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疫情防控方案,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确保防控措施落实“八个到位”:组织领导体系到位、疫情防控方案到位、复工生产方案到位、企业人员管控到位、企业闭环管理到位、防护物资储备到位、安全环保落实到位、信息报送落实到位。
五、经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属地镇(街道)、集聚区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牢牢守住疫情防控这条底线,严格评估、专班指导,确保企业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并做好用工、用能、物流等方面的指导和保障。企业复工后,对不认真开展防疫工作而造成疫情扩散的企业和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原有通告中要求关停或暂停的餐饮、住宿、旅游、客运、文体娱乐、美容美发等行业相关单位和场所,恢复日期另行通知。
路桥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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