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检察署两年来的工作报告及今后意见(1950年8月至195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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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来的工作报告及今后意见
(1950年8月至1952年8月)

陕西省人民检察署
1952年11月
(在陕西省第二届第一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上)

    两年来,全省各级人民检察署一面建立机构,一面从摸索学习中开展工作。在各级政府的正确领导、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及全体检察干部的努力下,克服了不少困难,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斗争。对监督国家政策、法律的正确贯彻,巩固人民民主专政,起了一定作用。

   一、工作情况

   两年来,遵照中央“有步骤、有计划的建立机构,开展工作”的指示,各级检察署次第建立机构,配备干部。截至现在,已建立省、专区、县(市)检察机构97处〔省署1、专区分署9、县(市)署87〕,占全省应建立检察机构107处的90%强。调配专职干部316名,占应调配干部351名的90%强。为了提高检察干部政治、业务水平,曾先后调配在职干部及青年学生共178名,分送西北、中央司法轮训班、中央政法大学及西北民大学习。其中参加西北司法轮训班学习的120名,已于今年七月学习结束回到工作岗位。这就在组织和干部问题上为开展工作打好了基础。

   在建立机构、配备干部的同时,各级检察署都紧密的结合了镇压反革命、土地改革及“三反”等运动,一大批检察干部直接投入斗争,密切联系群众,检举和检察各种违法犯罪事件,为保障运动的胜利而服务。镇反中省署受理的反革命案件407案中,已将128名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逮捕法办。对于省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上,临潼、商南等地代表控诉的反革命匪霸刘靖民、白清云等,均已起诉法院处决,以平民愤。又将曾任敌伪专员,残杀群众和干部400余名的反革命犯孙宗复等逮捕归案,给予严惩。土改中仅关中部分检察署检举不法地主、恶霸破坏“土改”的事件65起。重大者如渭南县反动地主秦文元,勾结坏分子害死霍生才案,经渭南分署检察起诉,将主犯秦文元等3人处死,狠狠地打击了不法地主的嚣张气焰,增强了农民的阶级仇恨。在伟大的“三反”运动中,各级检察署更以全力参加检举贪污、盗窃国家资财事件,查获千万元以上的贪污犯290名。同时检察纠正了运动中发生的刑讯逼供、盲目蛮干和追赃中的乱追乱逼、连累家庭等违法行为,从而保证和推动了运动的健康发展。

   为了正确贯彻政策,严肃法纪,认真检察了“镇反”中发生的错误捕押案件;违法及判决不当者282案。如长安县公安局错破引镇区营沟村匪抢案等21个较大案件中,捕错无辜群众159名。其中错判死者3名,因刑讯及关押致死9名,残废3名,判处死刑未执行者9名,判处徒刑者15名。经检察后将被错判错押者立即释放,死者家属由当地政府进行抚恤,违法失职分子分别情节轻重予以法律制裁。这样,弄清了是非,教育了干部,纠正了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甚至无罪错判的不法行为。群众反映:“只有人民政府才是实事求是,不冤好人。”此外,协助法院、公安机关清理积案1781件,受理了干部违法乱纪、侵害劳动人民合法权益、破坏婚姻法等一般刑事案件5442件。检查纠正了各地监所、劳改队执行“惩罚管制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狱政政策中一些违法现象。

   “镇反”和“三反”运动之后,省署均曾指示各地,迅速清理积压群众控告案件,并两次组织力量(去年11月和今年7月间),有重点的帮助专、县认真进行清理。仅咸阳专区20天时间即清结积案524件,长安及渭南专区六县亦清结192件。更因各级检察署重视群众意见,直接受理书面、口头控告,建立检察通讯员,设置控告箱,便利群众控告检举,并能及时认真调查处理,或负责答复,因而群众普遍反映:“检察署真能为人民办事”。大大密切了人民政府与群众的联系,初步树立了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与机关干部中的威信,改变了过去对检察机关“可有可无”的不正确看法。同时使检察干部也受到实际工作锻炼,逐渐摸到了门路,提高了工作信心,为今后更进一步的开展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

   总之,两年来检察工作中的成绩是主要的,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是各级政府领导上对检察工作缺乏具体指导,不善于有效的使用检察机关的力量,甚至过多的抽调检察干部去做一般行政工作,以致影响检察工作的成效。另一方面,一些检察干部未能主动向政府请示或报告工作,因而使检察工作存在着盲目性和被动性,不能更好的结合中心任务开展工作。这均须于今后工作中大力克服。

   二、今后工作的意见

   (一)加强经济建设中的检察工作,大力检举经济建设中的反革命破坏活动,严惩贪污盗窃国家财产及一切妨害国家经济建设的违法犯罪分子。各级检察署应迅速建立和整顿工矿、财经企业部门检察通讯员的工作。协同工会、劳改等有关部门,检察工矿部门内发生的工人伤亡事故,保障劳动人民的安全与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积极协助各级法院做好司法改革工作,广泛发动群众,检举司法人员的违法事件,彻底批判反动的旧法思想,惩办司法机关中的反革命分子,清除旧法思想严重而不堪改造的分子,以纯洁人民司法机关。同时检察司法改革运动中发生的刑讯逼供等违法情事,防止反革命分子乘机破坏,保障运动的顺利进行。

   (三)结合各地中心工作(民主建政、查田定产、检查婚姻法的执行、司法改革等),积极清理积案,认真受理群众控告案件,组织力量携卷下乡,深入群众调查了解,结合宣传检察工作,更进一步密切检察机关与群众的联系,严肃检察与处理公务人员中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与打骂群众和侵犯人权的犯法行为,维护国家法纪。

   (四)继续检查各地监所与劳改队执行“惩罚管制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狱政政策情况,纠正违法现象,并结合检察判决不当、刑讯逼供等违法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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