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5年8月13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76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印花稅法第三條第三款所謂公款,係指公有之款而言,政府機關向公私立銀行借款,經銀行交款於政府機關後,其款即已屬於公有,因處理此項公款所發之憑證,自應免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