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5年10月18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3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醫師在政府醫療機關擔任醫療工作,不得謂非執行醫師業務,應依醫師法第七條第九條,向所在地縣市政府呈驗醫師證書,請求登錄發給開業執照,並加入所在地醫師公會,但不得另行執行醫師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