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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27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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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27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273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27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0月1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3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醫師在政府醫療機關擔任醫療工作,不得謂非執行醫師業務,應依醫師法第七條第九條,向所在地縣市政府呈驗醫師證書,請求登錄發給開業執照,並加入所在地醫師公會,但不得另行執行醫師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