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73號解釋
外觀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27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0月18日 |
醫師在政府醫療機關擔任醫療工作,不得謂非執行醫師業務,應依醫師法第七條第九條,向所在地縣市政府呈驗醫師證書,請求登錄發給開業執照,並加入所在地醫師公會,但不得另行執行醫師業務。
←司法院院解字第327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273號解釋》 |
司法院院解字第327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0月18日 |
醫師在政府醫療機關擔任醫療工作,不得謂非執行醫師業務,應依醫師法第七條第九條,向所在地縣市政府呈驗醫師證書,請求登錄發給開業執照,並加入所在地醫師公會,但不得另行執行醫師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