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6月11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01 頁相關法條:土地法 第 100 條 ( 35.04.29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土地法第一百條第一款所謂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係指因正當事由有收回或重新建築之必要者而言,出租人就此固有舉證之責任,惟其證明方法並無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