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7月17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29 頁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434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文所述漢奸財產未經判決沒收,第三至第五種之情形除第四種情形得認為違背法令,依照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外,其第三、第五兩種情形在判決當時既無不合,自不得再由檢察官聲請以裁定補行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