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10月4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93 頁相關法條:公務員服務法 第 14 條 ( 36.07.1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文所述情形,如該省參議員係應選後始兼任公務員,則內政部擬准其辭去兼職,專任省參議員,於法尚無不合。至中央訓練團教育人員訓練班少將副主任,不得比照公立學校校長之例,兼任省參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