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23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0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文所述情形該礦商逃逸姓名不詳,是科罰主體既屬不明,自無從對其販運之礦產品為沒入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