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軍奬章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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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軍奬章令(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國務總理趙秉鈞陸軍總長段祺瑞海軍總長劉冠雄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12月6日
1912年12月6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十二月初七日第二百二十號
臨時大總統令 教令第十號
本作品收錄於《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12月7日)

  第一條陸海軍各種奬章。凡民國陸海軍人。於平時戰時。著有勞績。或非陸海軍人。於陸海軍特別任務中。著有勞績者。分別給與之。

  第二條陸海軍奬章分爲四等如左。

  一等金色奬章。

  二等銀色奬章。

  三等藍色奬章。

  四等白色奬章。

  第三條各等奬章。由陸海軍總長按照本章第五第六兩條所列各項成績。擬與各等奬章。呈請大總統核准施行。

  第四條一等二等奬章。給與官佐。三等四等。給與士兵。

  第五條陸海軍得有左列各項成績之一者。分別酌給各等奬章。

  甲戰時

  一戰役中著有成績。堪資矜式者。

  一隨同出征。盡瘁任務。確有證據者。

  乙平時

  一拿獲土匪。在事出力者。

  一鎭壓內亂時。奮勇救護民人之生命財產。致獲保全者。

  一藝能出衆。屢次從事勤務。成績卓著者。

  一發明軍用物件。經長官考驗。認爲合用者。

  一充任各項職守。滿左表所列年限以上。未受懲罰。

  並無曠職。成績甚優者。

(圖表略)

  第六條非陸海軍人。著有左列各項事實之一者。分別酌給各等奬章。

  一戰時籌助軍餉得萬元以上者。

  一戰時探知敵人有違犯公法行爲。及捕獲奸細。報吿有據。事後査實者。

  一在戰地隨同出力。勞績卓著。及其他有功於全體戰役者。

  一隨同出力拿獲土匪。及保全地方治安者。

  第七條奬章用銀質爲之。外作五瓣。各瓣間聯以梅花。中鐫中華民國○軍奬章八字。(○分陸海軍兩項)一二等上冠花葉三枚。三四等上冠一環。

  第八條奬章所用小綬。以色區別。賞戰時官佐士兵者。其綬用國旗色。賞平時官佐士兵者。其綬用藍色黃邊。

  第九條奬章佩於上衣左襟各紀念章之左。

  第十條給與奬章時。並附給執照。式如左。

(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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