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海军奖章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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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海军奖章令(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国务总理赵秉钧陆军总长段祺瑞海军总长刘冠雄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12月6日
1912年12月6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十二月初七日第二百二十号
临时大总统令 教令第十号
本作品收录于《政府公报 (民国元年12月7日)

  第一条陆海军各种奖章。凡民国陆海军人。于平时战时。著有劳绩。或非陆海军人。于陆海军特别任务中。著有劳绩者。分别给与之。

  第二条陆海军奖章分为四等如左。

  一等金色奖章。

  二等银色奖章。

  三等蓝色奖章。

  四等白色奖章。

  第三条各等奖章。由陆海军总长按照本章第五第六两条所列各项成绩。拟与各等奖章。呈请大总统核准施行。

  第四条一等二等奖章。给与官佐。三等四等。给与士兵。

  第五条陆海军得有左列各项成绩之一者。分别酌给各等奖章。

  甲战时

  一战役中著有成绩。堪资矜式者。

  一随同出征。尽瘁任务。确有证据者。

  乙平时

  一拿获土匪。在事出力者。

  一镇压内乱时。奋勇救护民人之生命财产。致获保全者。

  一艺能出众。屡次从事勤务。成绩卓著者。

  一发明军用物件。经长官考验。认为合用者。

  一充任各项职守。满左表所列年限以上。未受惩罚。

  并无旷职。成绩甚优者。

(图表略)

  第六条非陆海军人。著有左列各项事实之一者。分别酌给各等奖章。

  一战时筹助军饷得万元以上者。

  一战时探知敌人有违犯公法行为。及捕获奸细。报吿有据。事后查实者。

  一在战地随同出力。劳绩卓著。及其他有功于全体战役者。

  一随同出力拿获土匪。及保全地方治安者。

  第七条奖章用银质为之。外作五瓣。各瓣间联以梅花。中镌中华民国○军奖章八字。(○分陆海军两项)一二等上冠花叶三枚。三四等上冠一环。

  第八条奖章所用小绶。以色区别。赏战时官佐士兵者。其绶用国旗色。赏平时官佐士兵者。其绶用蓝色黄边。

  第九条奖章佩于上衣左襟各纪念章之左。

  第十条给与奖章时。并附给执照。式如左。

(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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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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