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海军奖章令
陆海军奖章令(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国务总理赵秉钧陆军总长段祺瑞海军总长刘冠雄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12月6日 1912年12月6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十二月初七日第二百二十号 临时大总统令 教令第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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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陆海军各种奖章。凡民国陆海军人。于平时战时。著有劳绩。或非陆海军人。于陆海军特别任务中。著有劳绩者。分别给与之。
第二条陆海军奖章分为四等如左。
一等金色奖章。
二等银色奖章。
三等蓝色奖章。
四等白色奖章。
第三条各等奖章。由陆海军总长按照本章第五第六两条所列各项成绩。拟与各等奖章。呈请大总统核准施行。
第四条一等二等奖章。给与官佐。三等四等。给与士兵。
第五条陆海军得有左列各项成绩之一者。分别酌给各等奖章。
甲战时
一战役中著有成绩。堪资矜式者。
一随同出征。尽瘁任务。确有证据者。
乙平时
一拿获土匪。在事出力者。
一镇压内乱时。奋勇救护民人之生命财产。致获保全者。
一艺能出众。屡次从事勤务。成绩卓著者。
一发明军用物件。经长官考验。认为合用者。
一充任各项职守。满左表所列年限以上。未受惩罚。
并无旷职。成绩甚优者。
(图表略)
第六条非陆海军人。著有左列各项事实之一者。分别酌给各等奖章。
一战时筹助军饷得万元以上者。
一战时探知敌人有违犯公法行为。及捕获奸细。报吿有据。事后查实者。
一在战地随同出力。劳绩卓著。及其他有功于全体战役者。
一随同出力拿获土匪。及保全地方治安者。
第七条奖章用银质为之。外作五瓣。各瓣间联以梅花。中镌中华民国○军奖章八字。(○分陆海军两项)一二等上冠花叶三枚。三四等上冠一环。
第八条奖章所用小绶。以色区别。赏战时官佐士兵者。其绶用国旗色。赏平时官佐士兵者。其绶用蓝色黄边。
第九条奖章佩于上衣左襟各纪念章之左。
第十条给与奖章时。并附给执照。式如左。
(图略)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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