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軍奬章令
陸海軍奬章令(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國務總理趙秉鈞陸軍總長段祺瑞海軍總長劉冠雄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12月6日 1912年12月6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十二月初七日第二百二十號 臨時大總統令 教令第十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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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陸海軍各種奬章。凡民國陸海軍人。於平時戰時。著有勞績。或非陸海軍人。於陸海軍特別任務中。著有勞績者。分別給與之。
第二條陸海軍奬章分爲四等如左。
一等金色奬章。
二等銀色奬章。
三等藍色奬章。
四等白色奬章。
第三條各等奬章。由陸海軍總長按照本章第五第六兩條所列各項成績。擬與各等奬章。呈請大總統核准施行。
第四條一等二等奬章。給與官佐。三等四等。給與士兵。
第五條陸海軍得有左列各項成績之一者。分別酌給各等奬章。
甲戰時
一戰役中著有成績。堪資矜式者。
一隨同出征。盡瘁任務。確有證據者。
乙平時
一拿獲土匪。在事出力者。
一鎭壓內亂時。奮勇救護民人之生命財產。致獲保全者。
一藝能出衆。屢次從事勤務。成績卓著者。
一發明軍用物件。經長官考驗。認爲合用者。
一充任各項職守。滿左表所列年限以上。未受懲罰。
並無曠職。成績甚優者。
(圖表略)
第六條非陸海軍人。著有左列各項事實之一者。分別酌給各等奬章。
一戰時籌助軍餉得萬元以上者。
一戰時探知敵人有違犯公法行爲。及捕獲奸細。報吿有據。事後査實者。
一在戰地隨同出力。勞績卓著。及其他有功於全體戰役者。
一隨同出力拿獲土匪。及保全地方治安者。
第七條奬章用銀質爲之。外作五瓣。各瓣間聯以梅花。中鐫中華民國○軍奬章八字。(○分陸海軍兩項)一二等上冠花葉三枚。三四等上冠一環。
第八條奬章所用小綬。以色區別。賞戰時官佐士兵者。其綬用國旗色。賞平時官佐士兵者。其綬用藍色黃邊。
第九條奬章佩於上衣左襟各紀念章之左。
第十條給與奬章時。並附給執照。式如左。
(圖略)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至民國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報》(北洋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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