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計畫/路面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道路系統之規劃 首都計畫
路面
市郊公路計劃 

首都之道路系統既定,應進而規劃路面。路面之種類繁多,選擇之方法,以下列各項為準:

(一)建築費用低、(二)路命長久、(三)適合衛生、(四)破壞時易於修理、(五)穢物易於掃除、(六)路面平滑、(七)音響無礙居民、(八)塵土不致飛揚。而八項之中,尤一第一二項爲重要,根據上列選擇之標準,按切經濟與運輸之情形,南京之路面,現時應用碎石建築,而以瀝靑敷蓋其上,卽所謂瀝靑麥坎達路是也。此種路面,建築之費用頗廉,其厚度宜因各地所載之重量不同,酌量分別敷砌,務以經久耐用,修養便易爲目的。若分三層築至二十公分(卽八英寸)之厚,而所用之瀝靑,復選擇得宜,則每日平均能受行二千輛汽車之重量,車輛經過愈多,其厚度自可比例而遞增也。

瀝靑麥坎達路,以碎石爲主體,石質之良否,關係路命之久暫,至應注意。蓋石質不堅,其在已敷瀝靑之路面,易爲車輛所磨光,致內程裂痕而生搖動,其在未敷瀝靑之路,將爲車輪所碾碎,變爲廢土。故普通而論,石質以愈堅爲愈佳,惟須舍有適量之石灰質,以使其易於凝結耳。築路之石,有用機力軋碎者,有用人力擊碎者。人際擊碎之石,其形類多圓整,邊緣平鈍,不能因受輾壓而固結,因是車輛行駛其上,勢必轉動不已,至易損壞。機力軋碎之石,有尖銳之稜角,當逐層輾壓時,參以用爲膠結物之靑石層,卽能固結一體,不致因受車輛之行駛而轉動,故以用機力者爲宜,雖所費較昂,顧可省多量之養路費,實遠較用人力者爲經濟。至關於瀝靑種類之選擇,固因其用途而各異,惟其種類之區別,不能以商標爲準,蓋恐其品質不齊,用途未能悉合,一經敷蓋,補救爲難也。爲預防此種弊端起見,美國材料力量試驗學會,根據歷年之經驗,曾將某項用途,應用各種之瀝靑或柏油,詳細說明,幷編印成書,使各製造廠得本該說明書而製造此項材料,以供需求,需用瀝靑或柏油時,實宜因其用途。根據該學會之說明書而購買,庶可免誤用之弊。瀝靑之敷用,可分冷敷熱敷兩種,路面新成時,卽應冷敷一次,歷半年之後,宜審察其需要之程度如何,而酌量加以熱敷。大幹路上車輛來往頻繁,熱敷爲不可少。其次要之道路,冷敷已足,惟應按其需要,隨時加以更新。住宅區之道路,車輛往來稀少,無敷用瀝靑之必要,但爲避免灰塵計,敷之亦良佳耳。倘路面之損壞至經濟上不宜再事修養時,應以原有路面爲路基,加築薄被瀝靑或瀝靑碎石一層於其上。若渠邊石之高度爲八英寸,新增二英寸厚之薄被瀝靑或瀝靑碎石於舊路面,結果必臻美滿,足勝運輸上極大之重量。若以士敏三合土爲新加路面之用,未嘗不可,但最少有六英寸之厚度。新增之路面過高,原有渠邊石及行人道之高度,因而減少,殊有礙雨水之宣洩,不如用𤃉靑之爲佳也。

首都因交通上之需要,幹道之寬度,已擬定兩傍行人道各五公尺,中間之車輛道爲十八公尺,以汽車一行佔三公尺計算,當可容汽車六行,可以二行備汽車之停留,四行供車輛之行駛。就目前而論,尚無需用六行車輛路之必要,爲經濟計,不必將全部路而建築,但爲確定兩旁屋宇之界綫及著手建築行人道起見,所規定之二十八公尺寬度,應卽行展闢。分期造成之路面,另於第五十八圖中誌明。行人道及貼連渠邊石之路面,應於初期造成,中間六公尺之車輛道,祇須剗平如路面之拱形。暫不敷設路面,闢爲草地,祗供車輛之停止。至需用全路時,始將該六公尺之地,挖至路底,依照已成路面之建築法以完成之。惟𤃉靑之敷設,宜於舊路面從新敷設時行之,使能新舊一致。

在未敷砌路面之前,有當注意者,卽須先將所有藏在路底之自來水、管溝渠、電線等物,敷設完竣,幷先期通知沿路業主,俾欲裝置水管或開闢溝渠者,得按時竣工,且規定路面既成,一年後不准開掘。是則凡欲於年內進行上述工程者,當可預先籌劃。

附偏所載之建築路面標準說明書,除路面之寬度與厚度,係因交通之情形而不能定爲一律者外,各項皆有說明,倘能切實施行,必獲良好之結果,否則路面旋修旋壞,徒費款項。其尤足注意之點,則凡用泥土爲膠結物及塡塞罅隙之用,所築成之路,必不能堅固耐久,倘建築疎忽,路面鬆浮凹凸,或成波浪,或內部呈崩裂之狀,勢所不免,不可不愼也。

建築瀝靑麥坎達路面說明書[编辑]

路面可分底層頂層建築,底層之下爲路基,頂層之上,有用油類敷面者。因其建築程序,依次說明之。路面以碎石爲主體,宜採用機力軋碎者,因其大小,類別如左。

一等 穿過四份一英尺直徑之篩孔者。

二等 穿過四份三英尺直徑之篩孔,而停留在四份一英尺直徑之篩孔者。

三等 穿過二又四份一英尺直徑之篩孔,而停留在四份三英尺直徑之篩孔者。

四等 穿過三又二份一英尺直徑之篩孔,而停留在二又四份一英尺直徑之篩孔者。

(甲)路基

一・泥土路基 用適宜之方法,造成拱形,使與建築之路面相似,然後施以輾壓。此拱形之斜度,爲每一英尺之寬度,其相差之高度,爲四分一英尺。未鋪砌路面之前,兩邊路肩,及所應有洩水設備,須建築完竣。

二・石塊路基 如泥土未臻鞏固,應用石塊爲路基,石塊須堅實耐用,不能直卸於路底及就地劃平,須用人工鋪砌,以石塊長度橫過路線,以高度豎立,寬度平放路底,務須啣接縝密。石塊之高度,不得超過路基之厚度,最高亦不得超過九英尺,其寬度不得超過高度,其長度不得超過高度之一倍半,最長亦不得超過十二英尺。鋪砌完竣,則用十噸以上輾地機,儘量輾壓,然後將碎石、碎磚、鵝卵石或鐵滓塡補空隙,繼行輾壓,至罅孔全行塡滿及石塊堅實不動爲止。如有輾地機難施工之處,可用重樁以代之。

(乙)路面之底層

一・路基築成後,鋪以四等碎石、碎磚、鵝卵石或鐵滓,或三等與四等之混和物,匀平鋪放,施以輾壓,至規定厚度爲止。

二・如輾壓後之厚度,超過四英寸,應分二層或數層鋪放,逐層輾壓之,每層在未輾壓前之厚度,不得超過五英寸。

三・所有路面石料之厚度,概用立方木度之。

四・所有石料,不得直卸於路基或任何層之路面,須先傾積於石子貯存台,由該台取鋪於路面,惟已堆積在道路兩旁者,可取用之。

五・石料不可大小各聚一方,應於鋪放時用鐵耙撥下,使粗細參差均匀得宜。

六・每層石碎鋪放妥當後,用十噸以上之三輪輾地機,從兩旁起向中施行輾壓,以至在輾機前之石碎不能轉動爲止。

七・每層完全輾實後,卽將一等石碎、鵝卵石、鐵滓或銳潔之沙,鋪於其上,以竹帚或鐵帚掃之,以塡塞空隙,乘乾輾壓之。工竣後,將留在面上過多之塡隙物盡行掃除。又所有車輛,除運送上層材料者外,不准在路面通行。

八・所有一等石料,須於該層未興築之前,運堆道路兩旁,以便取用。

九・每層一次同時鋪放輾壓之長度,不得超過五百英尺。

十・如底層係分數層建築者,每層須遵照上項規定,依次造成。

十一・如路基太軟或濕,或經車輛行駛,故當輾壓底層時,發生浮動,承建人須卽將此浮動之處改築,換以堅潔石料,依法鋪放,輾壓至監工工程師滿意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