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俄代辦夏維崧報告蘇俄二次通牒大意致外交部電 (民國18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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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外交部電
中華民國駐俄代辦夏維崧
中華民國18年(1929年)7月19日
1929年7月19日

  萬急,部長鈞鑒,十七日電計達鈞覽,茲准蘇聯外部喀部長覆文稱:接到貴代辦本年七月十七日之公文,內載中國南京政府敬通知以下各節。蘇政府認中國政府答覆之內容,稍示不滿意其論調爲矯飾,蘇聯政府爲恢復中蘇間已被中國政府機關所破壞之利益根據地,曾於七月十三日之公文中提出必須的最低限度,極緩議和之條件:(一)取消中政府機關對於中東路違反現行中蘇協定一切片面違法之行爲;(二)停止反對蘇聯人民及其機關之壓制舉動;(三)召集雙方會議,解決關於中東路一切問題。中政府之答復對於蘇聯政府此種提議,就其本體論,已經否決;於是本應恢復被中國機關片面取消之北京與奉天協定及親善那交之根據地,而中政府反直認取消此種協定,因之將兩國各軌道之啣接,完全破壞。本應撤消中東路督辦,以強力免理事會,俄蘇聯介紹所任命各職員職之不法行爲,而中政府反認此種違法行爲爲是,而爲掠奪中東路之行爲,加以辨護,不惟不制止反對蘇聯人民及蘇聯機關不法之壓制,而中政府之復文,直認此種壓制爲是,而以矯飾之態度,嘗試辯護,其虛僞之證明,彷彿蘇聯對於中國旅蘇僑民,曾加以各種壓制,其實吾人深知蘇聯對於華民所施之壓制僅限於最少數一部份之犯間諜,販賣鴉片,窩娼,販私貨及其他刑事罪之華人,中國政府之復文,不惟不直接贊同從速召集雙方會議,以解決一切衝突問題,而反置此問題於不理,並卽以此否認蘇聯政府所提議,於是遂將以協商途徑爲調和雙方方法之可能,完全毀滅。中國政府覆文之辯論,以中國政府機關折衝不法行爲之原因爲宣傳。旣屬虛僞,而復矯飾。因中國政府在本國領土上何敢實有其事,其所取之制止斷絕方法甚多,並非舍掠奪中東鐵路及斷絕中國與蘇聯條約之關係外,別無他術者。中國政府機關對中東鐵路逞強力之行爲,及中國政府七月十七日認此種行爲爲是之公文,其實在之背景,由報紙一體遵照所登載中國元首蔣介石先生之正式宣言中,可以看出,極爲明暸。關於中國政府機關,對於東路違法行爲,曾加以辨護,其後文曰:我華之步驟,爲取中東鐵路於手中,並非非常舉動,吾人願意先收回中東鐵路,嗣後進行討論其他問題云云。將介石先生此種宣言,爲七月十七日中國政府復文之實在背景,毫無疑義。蘇聯政府因之以爲關於中國政府機關所釀成,並由七月十七日中國政府之公文加倍商實之中東鐵路衝突,其一切爭議問題,欲以協商爲解決途徑之各種必須方法,業已用罄。根據以上所述各節,蘇俄政府迫不得已,取以下所列之方法,歸中國政府負所出一半結果之全責:(一)召回蘇聯駐中國使館及僑務代表;(二)召回中東鐵路蘇聯所派人員;(三)斷絕中蘇間鐵路交通;(四)請中國駐蘇聯使領迅速離蘇聯國境。蘇聯政府並聲明:保留一千九百二十四年北京奉天中俄協定之一切權利等語。事關斷絕國交,非常重大,應如何辦理之處,靜待令示遵行,維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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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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