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俄代办夏维崧报告苏俄二次通牒大意致外交部电 (民国18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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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外交部电
中华民国驻俄代办夏维崧
中华民国18年(1929年)7月19日
1929年7月19日

  万急,部长钧鉴,十七日电计达钧览,兹准苏联外部喀部长覆文称:接到贵代办本年七月十七日之公文,内载中国南京政府敬通知以下各节。苏政府认中国政府答复之内容,稍示不满意其论调为矫饰,苏联政府为恢复中苏间已被中国政府机关所破坏之利益根据地,曾于七月十三日之公文中提出必须的最低限度,极缓议和之条件:(一)取消中政府机关对于中东路违反现行中苏协定一切片面违法之行为;(二)停止反对苏联人民及其机关之压制举动;(三)召集双方会议,解决关于中东路一切问题。中政府之答复对于苏联政府此种提议,就其本体论,已经否决;于是本应恢复被中国机关片面取消之北京与奉天协定及亲善那交之根据地,而中政府反直认取消此种协定,因之将两国各轨道之衔接,完全破坏。本应撤消中东路督办,以强力免理事会,俄苏联介绍所任命各职员职之不法行为,而中政府反认此种违法行为为是,而为掠夺中东路之行为,加以辨护,不惟不制止反对苏联人民及苏联机关不法之压制,而中政府之复文,直认此种压制为是,而以矫饰之态度,尝试辩护,其虚伪之证明,仿佛苏联对于中国旅苏侨民,曾加以各种压制,其实吾人深知苏联对于华民所施之压制仅限于最少数一部份之犯间谍,贩卖鸦片,窝娼,贩私货及其他刑事罪之华人,中国政府之复文,不惟不直接赞同从速召集双方会议,以解决一切冲突问题,而反置此问题于不理,并即以此否认苏联政府所提议,于是遂将以协商途径为调和双方方法之可能,完全毁灭。中国政府覆文之辩论,以中国政府机关折冲不法行为之原因为宣传。既属虚伪,而复矫饰。因中国政府在本国领土上何敢实有其事,其所取之制止断绝方法甚多,并非舍掠夺中东铁路及断绝中国与苏联条约之关系外,别无他术者。中国政府机关对中东铁路逞强力之行为,及中国政府七月十七日认此种行为为是之公文,其实在之背景,由报纸一体遵照所登载中国元首蒋介石先生之正式宣言中,可以看出,极为明暸。关于中国政府机关,对于东路违法行为,曾加以辨护,其后文曰:我华之步骤,为取中东铁路于手中,并非非常举动,吾人愿意先收回中东铁路,嗣后进行讨论其他问题云云。将介石先生此种宣言,为七月十七日中国政府复文之实在背景,毫无疑义。苏联政府因之以为关于中国政府机关所酿成,并由七月十七日中国政府之公文加倍商实之中东铁路冲突,其一切争议问题,欲以协商为解决途径之各种必须方法,业已用罄。根据以上所述各节,苏俄政府迫不得已,取以下所列之方法,归中国政府负所出一半结果之全责:(一)召回苏联驻中国使馆及侨务代表;(二)召回中东铁路苏联所派人员;(三)断绝中苏间铁路交通;(四)请中国驻苏联使领迅速离苏联国境。苏联政府并声明:保留一千九百二十四年北京奉天中俄协定之一切权利等语。事关断绝国交,非常重大,应如何办理之处,静待令示遵行,维松。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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