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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2年12月25日关于解释和修改1852年1月14日宪法的元老院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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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2年12月12日关于皇帝经费和皇室配置的元老院法令 千八百五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至三十日釋明千八百五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之憲法且更改之之元老院決定書
作者:法兰西第二帝国参议院
1852年12月18日
1856年4月23日解释关于皇帝经费和皇室配置的1852年12月12日元老院法令第22条的元老院法令
本作品收錄於《法美宪法正文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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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有赦宥罪犯及行大赦之權。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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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自以為適當之時。可爲元老院及參議院之上席。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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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憲法第六條所結貿易之條約。其條約雖更改已經載定之稅則。仍有法律之力。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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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公同資益之諸種工業特如千八百三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律第十條及千八百四十一年五月三日法律第三條所記之工業。并其他可為國之稗益之各種起作應以皇帝勅書命令或允許之。
此勅書。應從行政規則所定之法式而記之。
然欲於政府會計局與人民結契約或資助人民。而爲工業及起作之時。則於爲工業及起作之前。應以法律允許其應備之金額或允准其契約。
專計政府利益而行不許之人民之各種類工業。若急速欲行之時。則須備其臨時費用之金額。備此金額。應以所定之法式爲之但議院之最近集會之時。須告以其旨而受其許可。

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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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八百五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所布之憲法基礎之勅書各條。得以皇帝之勑書更改之。

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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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後凡有可嗣帝位之權利之懿親。及其卑屬之親。皆稱爲法蘭西之皇族。
皇帝長子。稱爲皇太子。

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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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蘭西皇族至滿十八歲年齡時。可列於元老院及參議院之員。然皇族非得皇帝之允許。不得出席元老院及參議院。

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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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族之身上證書。詳於民法首相受取之。以皇帝之命。送之元老院。登記於元老院之簿册。且藏其祕書室中。

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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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帝位之入額及皇帝之歲俸。各各於其在位間。以元老院決定書定之。

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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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皇帝親任之元老院。不得過百五十名。

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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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元老之職者。終身應受三萬佛郎。

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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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之計算書。應由政府之各宰相局卽洛部衙门將其應用之額。區分章條。提出於議院。
此計算書。政府之宰相局。應各各於議院決議之。
所許政府各宰相局之經費之額。每章分派之。此分派。應於參議院以皇帝勅書定之。
但得別以從同上法式之勅書。將其經費計算書中之一章。與他之一章對換。千八百五十三年之計算書應卽遵用此規則。

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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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四十二條所記之概要書公布之前應示之議長與議院各局之長所集成之該管官員。以聽其可否。若可否之數相同。則以議長之說為决。
當於議院席上朗讀之會議調書。應只記議院之所為及其可否之數。

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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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院議員。於通常集會或臨時集會之時間。應受每月二千五百佛郎之俸給。

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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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兵除之指揮官。得加於議員之列。其指揮官若現就兵役時。循千八百五十二年十二月一日勅書第五條及千八百三十九年八月四日法律第三條。應視爲已退議員之職者。

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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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十四條所定之誓詞如左。

余誓遵守憲法。盡忠節於皇帝。

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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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八百五十二年一月十四日憲法第二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茲廢之。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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