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6年4月23日解释关于皇帝经费和皇室配置的1852年12月12日元老院法令第22条的元老院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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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6年7月17日关于帝国摄政的元老院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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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支配皇帝之入額之人。就於生其入額之財產及皇帝私有領地之所有權之訴。有爲原告或為被告而投出於载判所之特權。
又此人。有循千八百五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元老院決定書之規則。記載交换皇帝私有領地之證書及其他證書且許可之之特權。
又依千八百四十一年五月三日法律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所定。因公同之資益。可以皇帝私有領地交付於政府。而收取其償金。且其收取之金額應買入不動產或貸於政府使用之。但政府算還其所償之金額。不必監察其辦理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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