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6年4月23日解释关于皇帝经费和皇室配置的1852年12月12日元老院法令第22条的元老院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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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6年7月17日关于帝国摄政的元老院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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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支配皇帝之入额之人。就于生其入额之财产及皇帝私有领地之所有权之诉。有为原告或为被告而投出于载判所之特权。
又此人。有循千八百五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元老院决定书之规则。记载交换皇帝私有领地之证书及其他证书且许可之之特权。
又依千八百四十一年五月三日法律第十三条及第二十六条所定。因公同之资益。可以皇帝私有领地交付于政府。而收取其偿金。且其收取之金额应买入不动产或贷于政府使用之。但政府算还其所偿之金额。不必监察其办理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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