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尚未校对
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 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对属 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管理 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 位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 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 理途径和程序;对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 应当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并告知信访人转 送、交办去向;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 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能够当 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 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 名 (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本系统上级机关、单位转 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有关 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 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 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 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信访部门或 者上级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