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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中共中央文件 中发〔2022〕11号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信访工作条例》的通知.pdf/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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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部门处理涉及诉讼权利救济事项、纪检监察机关处 理检举控告事项的告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单位的信访 事项,由所涉及的机关、单位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 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决定受理机关;受理有争议且没 有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的,由共同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 协调处理。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机关、单位分立、合并、撤 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单位受理;职责不清的, 由本级党委和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单位受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机关、单位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 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及时报告本级党委和政 府,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和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 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 扩大。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接到重大、紧急信访事项 和信访信息,应当向上一级信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国家信 访局。

第二十六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 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 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