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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 交通;
(二) 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 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 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 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 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各 自职责和有关规定,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 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 依法处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 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第二十八条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 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 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 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