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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
各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类 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 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 回复。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对涉及国 计民生的重要工作,主动听取群众的建议意见。
第三十条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 机关或者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 理、办理和反馈。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 事)部门通报反映干部问题的信访情况,重大情况向党委主 要负责同志和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负责同志报送。组织 (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有关规定进行 办理。
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 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