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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中共中央文件 中发〔2022〕11号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信访工作条例》的通知.pdf/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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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 督促有关机关、单位执行;不予支持的,应当做好信访人的 疏导教育工作。

第三十三条各级机关、单位在处理申诉求决类事项过 程中,可以在不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裁量 权范围内,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可以引导争议 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 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 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 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 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 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 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 查请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六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 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 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