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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63年第2号.pdf/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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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三年三月四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第八十六次会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 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大人民呼拉尔主席团,深信本着无产阶級国 际主义的精神,根据互相尊重、平等互利和互諒互让的原則,通过友好协商,正式划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之間的边界,旣符合两国人民的利益,也有助于进一 步巩固和发展两国人民的兄弟般的传統友誼和合作事业;为此,决定締結本条約,幷各 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

蒙古人民共和国大人民呼拉尔主席团特派蒙古人民共和国部长会議主席尤睦佳·泽 登巴尔。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閱全权証书,认为妥善后,議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締約双方同意,两国边界綫的走向叙述如下:

一、从中蒙边界西端起点阿尔泰山脈(蒙古阿尔泰山脈)的奎屯山(塔本 波格大烏拉)四〇五〇米高地起,界綫沿着額尔齐斯河(哈尔額尔齐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