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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63年第2号.pdf/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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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三年三月四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六次会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 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大人民呼拉尔主席团,深信本着无产阶级国 际主义的精神,根据互相尊重、平等互利和互谅互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正式划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之间的边界,既符合两国人民的利益,也有助于进一 步巩固和发展两国人民的兄弟般的传统友谊和合作事业;为此,决定缔结本条约,幷各 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

蒙古人民共和国大人民呼拉尔主席团特派蒙古人民共和国部长会议主席尤睦佳·泽 登巴尔。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两国边界线的走向叙述如下:

一、从中蒙边界西端起点阿尔泰山脉(蒙古阿尔泰山脉)的奎屯山(塔本 波格大乌拉)四〇五〇米高地起,界线沿着额尔齐斯河(哈尔额尔齐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