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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82年第3号.pd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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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赞同的建议,提请此项邦、省、或县的主管当局注意;

  (三)作为本公约缔约国的联邦国家,如经联合国秘书长转达任何其他缔约国的请求时,应就联邦及其构成各单位有关本公约任何个别规定的法律和实践,提供一项声明,说明此项规定已经立法或其他行动予以实现的程度。

第四十二条 保留

  (一)任何国家在签字、批准、或加入时,可以对公约第一、三、四、十六(一)、三十三、以及三十六至四十六(包括首尾两条在内)各条以外的规定作出保留。

  (二)依本条第(一)款作出保留的任何国家可以随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撤回保留。

第四十三条 生效

  (一)本公约于第六件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后第九十天生效。

  (二)对于在第六件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批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各国,本公约将于该国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后第九十天生效。

第四十四条 退出

  (一)任何缔约国可以随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退出本公约。

  (二)上述退出将于联合国秘书长收到退出通知之日起一年后对该有关缔约国生效。

  (三)依第四十条作出声明或通知的任何国家可以在此以后随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声明公约将于秘书长收到通知之日后一年停止扩大适用于此项领土。

第四十五条 修改

  (一)任何缔约国可以随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请求修改本公约。

  (二)联合国大会应建议对于上述请求所应采取的步骤,如果有这种步骤的话。

第四十六条 联合国秘书长的通知

  联合国秘书长应将下列事项通知联合国所有会员国以及第三十九条所述非会员国:

  (一)根据第一条(二)款所作声明和通知;

  (二)根据第三十九条签字、批准、和加入;

  (三)根据第四十条所作声明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