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终1035号民事判决书.pdf/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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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游戏元素,给予玩家的游戏体验亦相似,但两款游戏画面差异明显,且《迷你世界》明确标注来源于迷你玩公司而非网易公司。玩家等消费者群体能够识别出两款游戏源自两个不同主体,通常只会认为《迷你世界》抄袭了《我的世界》游戏玩法规则,系前者刻意模仿后者的“换皮”游戏,而不会将《迷你世界》误认为是网易公司出品(代理)的游戏,或者误认为迷你玩公司与网易公司存在特定商业合作关系。至于网易公司举证的《我的世界》知名度及部分玩家评论,仅能用以佐证迷你玩公司实施了“搭便车”行为,尚不足以证明被诉行为属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市场混淆的情形。此外,兜底条款与具体条款规范对象的性质应保持一致,只有在擅自使用其他有一定影响的标识足以产生混淆后果时,才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兜底条款予以认定,而本案并不涉及标识混淆问题。综上,迷你玩公司被诉行为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混淆行为。一审法院相关认定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三)迷你玩公司是否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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