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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终1035号民事判决书.pdf/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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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规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据此,对于无法适用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予以规制的行为,未必不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但适用该原则条款时不得抵触知识产权专门法的立法政策。本案中,游戏元素及其组合设计作为呈现游戏玩法规则的智力成果,根据 2010 年修正的著作权法有关规定,无法归入合适的作品类型,以游戏画面著作权进行保护亦不妥当。但如上所述,该智力成果并非全部属于著作权法有意排除保护的思想,此时仍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内,考察其是否能给经营者带来独立于著作权法的可保护利益,该法益是否因其他经营者竞争行为受损,以及综合评判被诉竞争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实现对法益的间接保护。

本案中,迷你玩公司对于网易公司提出的不正当竞争之诉辩称,其借鉴在先游戏来创作新游戏,应属模仿自由范畴而非不正当竞争。对此本院认为,模仿推动创新,使得市场竞争成为动态的过程,创新与模仿的动态性连续过程构成市场竞争的本质。只有允许市场中模仿的存在,才能促使竞争者努力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价格,促进资源有效配置和市场繁荣发展。简言之,模仿自由是竞争自由的应有之义,市场经营者原则上应当容忍其他经营者模仿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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