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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只合祔一人。夫婦之道。當其初昏。未嘗約再配。是夫只合一娶。婦只合一嫁。今婦人夫死而不可再嫁。如天地之大義。夫豈得而再娶然以重者

計之。養親承家。祭祀繼續不可無也故有再娶之理。然其葬其祔。雖爲同穴同筵几。然譬之人情。一室中豈容二妻以義斷之。須祔以首娶繼室别

爲一所可也。 新安朱氏曰。程氏祭儀。謂凡配止用正妻一人。或奉祀之人是再娶所生。即以所生配。謂凡配止用正妻一人是也。若再娶者無子。

或祔祭别位亦可也。若奉祀者是再娶之子。乃許用所生配。而正妻無子遂不得配祭可乎。程先生此說恐誤。唐會要中有論。凡是適母無先後。皆

當並祔合祭。與古者諸侯之禮不同。又曰。夫婦之義。如乾大坤至。自有差等。故方其生存。夫得有妻有妾而妻之所天不容有二。况於死而配祔。又

非生存之比。横渠之說。似亦推之有太過也。只合從唐人所議爲允况又有前妻無子。後妻有子。礙其勢將有所杌陧而不安者。唯葬則今人夫

婦未必皆合葬。繼室别營兆域。宜亦可矣。 長樂黄氏曰案喪服小記云。婦祔於祖姑。祖姑有三人。則祔於親者。祖姑有三人。皆得祔於廟。則其中

必有再娶者。則再娶之。妻自可祔廟。程子。張子。特考之不詳耳。朱先生所辨正合禮經也。 嚴陵方氏曰。婦人以從人爲事故貴賤從夫而不在已

也。 山陰陸氏曰。夫爲大夫而曰其妻爲大夫。婦人從夫之爵故也。祔於其妻。即是祔於其祖。盖妻未有不祔於祖姑者也。鄭氏謂此謂始來仕無

廟者誤矣。 金華應氏曰。經㨿妻之生死。同夫榮辱。而立文注以祔於其妻。則爲始仕而未有廟。亦未必然。且以妻言之。正使新徙他國。而爲大夫。

亦必有廟。既不立祖廟。豈敢爲妻立廟乎。 爲父後者爲出母無服。無服也者。喪者不祭故也。金華應氏曰。祭。吉禮也。喪。㐫事也。㐫服不可以行吉

禮。子無絶母之理。而爲父後。則有祭祀之責。以宗廟爲重。故寧奪母慈。而不敢廢祖父之祀。然出婦既得罪於宗廟。則其爲服亦無望於前夫之家。

其有故而他適者。必有受我而爲之服矣。鄭氏曰見前注孔氏曰見前䟽。陳櫟詳解妻卒而后夫爲大夫。而祔於其妻。則以大夫牲。妻主從夫之爵。

死從夫之禮。不可僣也。爲父後者。爲出母無服。適子爲父後者。父没子有承宗廟奉祭祀之責。故爲出母無服。 餘同前䟽衛徒集說陳澔集說婦

祔於祖姑。祖姑有三人。則祔於親者。此言祔廟之禮。爲父後者。爲出母無服。無服也者。喪者不祭故也。出母父所棄絶爲他姓之母。以死則有他姓

之子服之。盖居喪者不祭。若喪他姓之母。而廢已宗廟之祭。豈禮也哉。故爲父後者不喪出母。重宗祀也。然雖不服。猶以心喪自居爲思也。非爲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