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永樂大典07450.pdf/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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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期而不禫。朱子曰。出母爲父後者無服。此尊祖敬宗。家無二主之意。先王制作精微不苟。盖如此。餘同前注䟽衛湜集說黄震日抄爲父後者。

爲出母無服。無服也者。喪者不祭故也。適子當祭不敢爲私喪廢祖父之祭。故不爲出母服。餘同前注婦人不爲主

而杖者姑在爲夫杖鄭玄注姑不厭。婦。母爲長子削杖鄭玄注嫌服男

子當杖竹也。母爲長子服。不可以重於子爲己也。女子子在室爲父母其主喪者

不杖則子一人杖鄭玄注女子子在室。亦童子也。無男昆弟。使同姓爲攝主。不杖則子一人杖。謂。長女也。許

嫁及二十而筓。筓爲成人。成人正杖也。孔頴達疏婦人至人杖。 正義曰。此一節論婦人應杖之節。各隨文解之。姑在爲夫杖者。鄭義唯謂出嫁

婦人禮也。若成人婦人在家爲父母。雖不爲主亦杖。若在夫家唯爲主乃杖。故。爲夫與。長子。雖不爲主亦杖。若餘非爲主。則不爲杖。但夫是移天之

重。婦雖不爲主而杖。而云姑在者。舅主適。婦。喪則厭適子使不杖。今有姑在。姑主子喪。恐姑既爲主。則亦厭婦。明今姑雖爲主。不厭婦也。所以知鄭

意然者。注下經一人杖云。女子子在室。亦童子也。成人則正杖。又喪大記云。士之喪三日婦人皆杖。注云。婦人皆杖。謂主婦容妾。爲君。女子子。在室

者也。故喪服。傳云。婦人何以不杖。示不能病也。是爲鄭學者。則謂爲童子。婦人不能爲父母杖也。而難鄭者云。鄭以婦人不杖。唯謂童子婦人。然童

女未嫁。何以得稱婦人。又喪服。傳云。童子何以不杖不能病。乃云婦人何以不杖。示不能病。明知婦人非童子也。故賀循等以爲婦人不杖。謂出嫁

之婦人不爲主。則不杖。其不爲主而杖者。唯姑在。爲夫杖。故此記特明之。鄭必以爲童子婦人乃不杖者。鄭以此下經云。女子子在室。爲父母。其主

喪者不杖。則子一人杖。既云女子子在室。是童女可知。云主喪者不杖。若主喪者杖。則此童女不杖。今由主喪者不杖。則此童女一人杖。鄭㨿此文。

故知婦人謂童子之婦人也。若其成人出嫁婦人爲主皆杖。故喪大記云。三日子夫人杖。五日授大夫世婦杖。喪服。傳妻。爲夫杖。小記云。母爲長子

杖。是成人婦人皆杖也。童女得稱婦人者。喪服小功章云。爲姪庶孫丈夫婦人之喪殤。是殤之童得稱婦人。未嫁而稱婦人者。以其將有適人之端。

故得稱婦人也。注許嫁至杖也。 正義曰知許嫁及二十而筓爲成人。正杖者。以其許嫁。則已有出適人之理。非復在室。其雖未許嫁已在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