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永樂大典07450.pdf/19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注凡奔喪。謂道逺已殯乃來也。爲母不括髮。以至成服一而已。貶於父也。即位以下。於父母同也。三日五哭者。始至訖夕反位哭。乃出紌次一哭也。

與明日又明日之朝夕而五哭。三袒者。始至袒與明日。又明日之朝而三也。孔頴達疏奔父至三𥘵。 正義曰。此一節論奔喪之法。 奔父之喪。括

髮於堂上者。於殯宫堂上不筓纚者。奔喪。異於初死也。𥘵降踊。襲絰于東方。袒謂堂上去衣。降堂阼階東而踊爲踊。故𥘵既。襲絰于東方。襲。謂掩

所袒之衣帶。絰東方。謂東方既踊畢。升堂襲帶絰于東序東。 奔母之喪不括髮者。初時括髮。至又哭以後。至於成服不括髮。𥘵於堂上降踊者。

與父同。 襲。免于東方者。東方。亦東序東。父則括髮而加絰。母則不括髮而加免。此是異於父也此東方奔喪禮。皆爲東序東。 絰即位成踊者。著

免加絰。已後即位於阼階之東而更踊。故云成踊。其即位成踊。父母同於此之時。賔來弔者。則拜之。奔喪禮。所謂反位拜賔成踊是也。 出門哭止

者出殯宫之門就於廬故哭者止初來一哭。與明日又明日朝夕之哭爲五哭也。三𥘵者。初至𥘵。明日朝𥘵。又明日朝𥘵。故爲三𥘵。雖其初死在

家之時哭踊無節。今聞喪已乆。奔喪禮殺。故三日五哭異於在家也。注凡奔至三也。正義曰。此謂已殯而來者。若未殯之前而來。當與在家同。

不得减殺也。云即位以下於父母同也者。約奔喪禮文。故知同也。三日五哭三𥘵。鄭約初來及明日。又明日朝夕之節而知也。要義已殯而奔喪之

節。見前注衛湜集說山陰陸氏曰。上言絰于東方。免于東方。絰。百絰也。今此言絰爲要絰爾。鄭氏曰見前注。孔氏曰見前䟽。陳澔集說此奔父喪之

禮如此。若奔母喪。初時括髮。至又哭以後至於成服。皆不括髮。其𥘵於堂上降踊者與父同。餘同前注䟽黄震日抄三日五哭三𥘵者。哀痛之情。恐

不若是拘。餘同前䟽適婦不爲舅後者則姑爲之小功鄭玄注謂夫有廢疾

他故。若死而無子不受重者。小功庶婦之服也。凡父母於子。舅姑於婦。將不傳重於適。及將所傳重者。非適。服之。皆如庶子庶婦也。孔頴達䟽適。婦

至小功。 正義曰。適子之婦不爲舅後者。則姑。爲之服。庶婦。小功而已。注謂夫至婦也。 正義曰。夫有廢疾他故。若死而無子不受重者。鄭知此

者。以其經稱適。婦。明是適。子之婦。今云不爲舅後。明知是大有廢疾。及他故死而無子者也。云小功庶婦之服也者。以父母於子適。者正服期。則適。

婦宜太功。庶婦。故小功也。云將不傳重於適。者。如上所云廢疾他故死。而無子之屬是也。云及將所傳重非適。者。爲無適。子以庶子傳重。及養他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