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斬衰。之葛與齊衰之麻同。齊。衰之葛。與大功之麻同。麻同皆兼服之。齊衰三月。與大功同者繩屨。 下殤小功。帶澡麻。不絶本。詘而反以報之。〉
〈絰殺五分而去一。 杖大如絰。 苴杖。竹也。削杖。桐也。 虞杖不入於室。祔杖不升於堂。 庶子不以杖即位。 父不主庶子之喪。則孫以杖即位〉
〈可也。 父在庶子。爲妻以杖即位可也。 母。爲長子削杖。 婦人不爲主而杖者。姑在。爲夫杖。 女子子在室爲父母。具主喪者不杖。則子一人杖。〉
〈箭筓終喪三年。 齊衰惡筓以終喪。 與諸侯爲兄弟者服斬。 世子不降妻之父母。其。爲妻也。與大夫之適。子同。 大夫降其庶子。其孫不降〉
〈其父。 祖父卒而后爲祖母後者三年。爲父後者。爲出母無服。 爲父後者。爲出母無服。無服也者。喪者不祭故也。 此條重出者。前但述其禮。〉
〈此則釋其義也。 夫爲人後者。其妻。爲舅姑大功。 適婦不爲舅後者。則姑。爲之小功。 士妾有子而爲之總。無子則已。 妻。爲君之長子與女君〉
〈同。妻從女君而出。則不。爲女君之子服。 從服者所。從亡則已。屬從者所從雖没也服。 爲君母後者。君母卒則不爲君母之黨服。 爲母之君〉
〈母。母卒則不服。 爲慈母之父母無服。 爲慈母後者。爲庶母可也爲祖庶母可也。 按陸氏之言當從注䟽。 爲殤後者。以其服服之。丈夫。冠而〉
〈不爲殤。婦人筓而不爲殤。爲殤後。言承此殤而後大宗也。以其服服之。謂爲後者本當以父服服所後之人。而殤不可以爲父。故以殤者之父爲〉
〈父。而此殤止在兄弟之列。但以本親兄弟之服服之也。此殤或是大功兄弟。或是小功兄弟。或是緦麻兄弟。自其初亡之日爲始。而終此九月。五月。〉
〈三月之日數。殤服本有降。今此爲後者。則不降而服其本服也。若在五服外。則無服之族人。當爲大宗服齊衰。三月。此殤是大宗之子。雖不服以齊。〉
〈衰。亦當推緦麻三月服例而終其數日也。或此殤有母喪未滿。則今爲後者當服之如母。自今爲後之日接其餘服。以終齊。衰三年之月日。若已样〉
〈後。則不追服也。此記。爲爲殤後者服而言。故明其格例。言丈夫已。冠則不爲殤。明此殤年雖十九以下。若其已冠。則爲成人。有爲人父之道。此爲後〉
〈者。當服之如父。而不可以本親兄弟之服服之矣。又言婦人筓而不爲殤者。因上一句相對立文爾。非有所明也。鄭注云未許嫁與丈夫同者。謂婦〉
〈人既筓雖未許嫁。亦與丈夫之既冠者同。皆謂之成人而不爲殤也。 繼父不同居也者。必嘗同居。皆無主後。同財而祭其祖禰爲同居。有主後者〉
〈爲異居。 婦當喪而出則除之。爲父母喪未練而出則三年。既練而出則已。未練而反則期。既練而反則遂之。爲父母妻長子禫。 宗子母在。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