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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賀言也。 父不主庶子之喪。則孫以杖即位可也者。父主適。子喪而有杖。故適。子子不得以杖即位。以辟祖故耳。非厭。也。今此父不主庶子喪。故

庶子子則得杖即位也。祖不厭。孫。孫得伸也。父皆厭子。故舅主適。婦喪。而適子不杖大夫不服賤妾。妾子亦厭而降服。以服其母也。至於祖雖尊貴。

而並不厭孫。故大夫降庶子。而其孫不降其父也。庾云。謂雜記上爲。長子杖。則其子不以杖即位。鄭注辟尊者。按祖不厭。孫而。長子之子不以杖即

位者。以祖爲其父主。故辟尊不敢俱以杖即位耳。猶如庶子之子杖。非厭。也。父不爲庶子主。故其子以杖即位可也。 父在庶子駡妻以杖即位可

也者。此謂庶子也。父不主其妻。故其子得。爲妻以杖即位也。雜記云。爲妻父母在不杖。亦是庶子。而云不杖者。亦謂同宫者也。又喪服注云爲其妻

以杖即位。謂庶子也。舅主適。婦。則適。子不得杖。舅不主庶婦。故庶子。爲妻可以杖即位。謂父主妻喪。故主適婦。所以適。子不杖也。明主適。婦。猶於主

妻故也父既不主妾喪。故不主庶婦。所以庶子得杖。庶子得杖。由於父不主妾故也。若妻次子既非正嗣。故亦同妾子之限也。或問者云。但以杖自

足。何須言即位。言即位。如似適。婦之喪。長子亦得有杖。秪不得即位耳。答曰。庶子。爲父母厭。下於適。子。雖有杖不得持即位。今嫌爲妻。亦得杖而不

即位。故明之也。要義父在適。子爲妻不杖庶子杖。見前注䟽衛湜集說庶子在父之室。至以杖即位可也。 山陰陸氏曰。禫。服之細也。雖奪之可。在

父之室。謂未娶者也。即已娶雖同宫猶禫。庶子無厭有降。若父爲。長子杖。其子不以杖即位。是厭也。非降也。父雖不主庶子之喪。孫猶不以杖即位。

作此記者見適孫有厭。今祖不與。因欲縁情許之。故曰可也。下父在庶子。爲妻亦蒙上。盖父不主庶子之喪。則雖父在。庶子爲妻以杖即位可也。其

曰可也。則不以杖即位亦可。鄭氏曰見前注。孔氏曰先前䟽。陳櫟詳觧庶子在父之室。則爲其母不禫。厭於父。故不。爲其母禫。庶子不以杖即位。庶

子下於適子。即位哭不執杖也 餘同前䟽衛湜集說陳澔集說父不主。至即位可也。父皆厭子。大夫不服賤妾。故妾子亦以厭。而降服。以服其母

祖。雖尊貴不厭。其孫。故大夫降庶子。而孫不降其父也。餘同前注䟽衛湜集說諸侯弔於異國之臣則

其君爲主鄭玄注君。爲之主弔。臣恩。爲已也。子不敢當主。中庭北卤哭不拜。諸侯弔必皮弁

錫衰所吊雖已葬主人必免主人未喪服則君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