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永樂大典07459.pdf/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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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云大夫之䘮既𣩵。主人主婦室者𣅜杖。今君䘮親䟽杖不同日。是人君禮大。可以見親䟽也。熊氏云。經云子杖通女子在室者。若嫁為他國夫人

則不杖。嫁為𡖖大夫之妻。與大夫同五日杖也。䘮服四制。七日授士杖。君之女及内宗外宗之屬。嫁為士妻。及君之女御。𣅜七日杖。云夫人世婦。次

於房中者。謂西房也。故上文云。婦人髽帶麻于房中是也。云即位堂上者。前文云夫人亦拜寄公夫人於堂上。是即位堂上也。云卜卜葬卜日也者。

以經文卜在有事於尸之前。虞而立尸。虞祭之前卜者。唯卜葬日耳。故知卜謂卜葬日也。云凡䘮祭虞而有尸者。檀弓云虞而立尸。又士虞禮有尸。

是虞有尸也。云大夫於君所輯杖。謂與之俱即寢門外位也者。以經云子大夫寢門之外杖。故知是寢門外位。若寢門内位。則君亦輯之。大夫當去

杖也。云君謂子也者。以經前云子。後云君。嫌是别人。故云君謂子也者。於大夫所杖。俱為君杖。不相下也者。謂大夫於大夫所。是兩大夫相對。故云

俱為君。不相降下也。要義授杖輯杖。去杖之節。見前注䟽。衛湜集說山陰陸氏曰。子夫人杖。不言授。嫌或使之。鄭氏曰見前注。孔氏曰見前䟽。陳櫟

詳解。君之䘮三日。子夫人杖。死之後三日。子。適子。夫人亡。君之夫人五日既𣩵。授大夫世婦大夫妻杖。子大夫寢門之外杖。寢門之内輯。之杖以扶

病。非行敬則柱之。行敬則輯之不拄。至敬則去之不輯。輯。側。立反歛也。舉之不以拄地也。𣩵柩在寢門内。神明所在。故入則歛之。餘同前注䟽。陳澔

集說君之䘮至於大夫所則杖。子大夫廬在寢門外。得拄杖而行至寢門。子與大夫并言者。據禮大夫随世子以入。子杖則大夫輯。子輯則大夫去

杖。故下文云大夫於君所則輯杖也。此言大夫特來。不與子相隨。故云門外杖。門内輯。若庶子之杖。則不得持入寢門也。夫人世婦居次在房内。有

王命至則世子去杖。以尊王命也。有鄰國君之命則輯杖者。下成君也。餘同前注䟽。黄震日抄凡記杖之節也。杖所以自扶。故於出門杖。在寢則輯

之。於所尊輯之。又尊者則去之。大夫之䘮。三日之朝。既𣩵。主人主婦

室老𣅜杖。大夫有君命則去杖。大夫之命則輯杖。

内子為夫人之命去杖。為世婦之命授人杖。鄭玄注大夫有

君命去杖。此指大夫之子也。而云大夫者。通實大夫有父母之䘮也。授人杖。與使人執之同也。陸德明音義為夫。于偽反。下及注妾為君為人。得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