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Page: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12期.pdf/21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12 期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 资预算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民政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 设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 2019 年 2 月 19 日

浙江省民政重大公共服务设施 项目建设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民政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 行为,根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 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民政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是指由一般公共预算、彩票 公益金、基建投资基金、自有资金以及其他资金等投资的,各级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总 投资额 1000 万元及以上的民政公共服务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项目(以下简 称“重大项目”)。 第三条 重大项目建设应当坚持“合理规划、整合资源;规模适度、功能完善;因地 制宜、分类指导;规范建设、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项目建设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 省民政厅负责制定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制度规范,指导全省重大项目的建设, 负责省本级重大项目建设和日常管理。 设区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重大项目的建设和日常管理,指导所辖县级民政部 门重大项目建设。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重大项目的建设和日常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对重大项目的组织领导,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 确定专人负责重大项目管理工作。 — 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