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皆然。就七十畝之中,以七畝爲公田,如朱夫子之
說,則亦不失爲什一也。至於廬舍,則周時制度大備,
猶就公田二十畝爲八夫廬舍,是一夫之居不過二
畝半也。若就一夫所受之區,以七畝爲公田而出力
助耕之,不復稅其六十三畝,則雖以一二畝爲廬舍
而居之,恐亦不害於什一之制也。其一夫所居在於
七十畆之内邪?或宅於邑而受田於野、來往耕治邪?
皆不可得而知也。若論殷周田制之不同,則七十畝、
百畝已不同矣,何必置疑於四區、九區之同異哉?所
貴乎同者,什一之制耳。孔子曰:「周因於殷禮,所損益,
可知也;其或繼周而王者,雖百世可知也。」百世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