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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按各國負有義務在其國際關係上應避免爲侵害任何國家政治獨立或領土完整之目的,使用軍事、政治、經濟或任何其他形式之脅迫,

認爲所有國家在其國際關係上應避免爲侵害任何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之目的,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脅或武力,確屬必要,

認爲各國應依憲章以和平方法解決其國際爭端,同屬必要,

重申主權平等依據憲章所具有之基本重要性,並强調唯有各國享有主權平等並在其國際關係上充分遵從此一原則之要求,聯合國之宗旨始克實現,

深信各民族之受異族奴役、統治與剝削,對於促進國際和平及安全乃係一大障礙,

深信人民平等機利及自決原則爲對現代國際法之重要資献,其切實適用對於促進國際間以尊重主權平等原則爲根據之友好關係,至爲重要,

因此深信凡以局部或全部破壞團家統一及镇土完整或政治獨立爲目的之企圖,均與憲章之宗旨及原則不相容,均於全部憲章之規定並計及職合國各主管機關關於各項原則之內容所通過各有關決議案之作用,

鑒於逐漸發展與編纂下列原則:

(a)各國在其國際開係上應避免爲侵害任何國家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之目的或以 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脅或武力之原則,

(b)各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國際爭端俾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及正義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