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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不到誰人建議擲紙飛機入特首官邸,但其聽到警方再次向彼等作出勸喻及警告,有關警告有十多次,印象中其中一至兩次有指出是“最後警告”,不知為何兩名嫌犯在開始聽到警告後也不離開,之後彼等擲了紙飛機後便各自離開現場,期間,警方沒有指出不可將紙飛機擲進特首官邸否則構成犯罪,其個人認為彼等的行為已服從警方的命令;而「新澳門學社」在接獲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的公函指出不容許彼等在西望洋花園的公共地方進行集會後,學社社員之間沒有在是次遊行集會開始前就此溝通如何應對或以何方法處理。

證人(現時「新澳門學社」的理事長,與第一嫌犯為朋友關係,與第二嫌犯為情侶關係)在審判聽證中作出聲明,講述案件發生的具體經過及情況,主要指出其負責案發當日遊行的糾察工作(隊頭、隊中及隊尾也兼顧),丙也有份做糾察,丁則負責在遊行隊伍中拿着旗幟,但其本人對是次遊行的具體路線不清楚;而在華士古達嘉馬公園時,之前所列印的幾百份傳單已被派剩了少許,其沒有印象由誰負責派發,也不清楚遊行隊伍為何在白帳篷位置停了下來,也意識不到當時誰人宣告集會結束,其記得兩名嫌犯有說自己在集會結束後會前往特首官邸(“禮賓府”)向特首遞信(印象中二人應該沒有向警方講述會上特首官邸),但忘記二人有否向在場人士講述及質疑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不容許彼等在西望洋花園的公共地方集會的決定(其記得在遊行前一晚,兩名嫌犯在網上平台做直播時有講述民政總署不容許彼等在西望洋花園的公共地方集會的決定,當中也有提及公園掘爛了地的原因),且兩名嫌犯在宣告集會結束後也有將話筒交予議員戊、甲乙及其他人士上前發言,當時其本人忙於收拾東西,故其不知兩名嫌犯那時有否接受記者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