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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集會是指一定數量的人為了一個共同的目的,臨時集結聚會,集體表達思想自由或訴求。遊行就是一定數量的人為了表達思想或訴願而在道路或露天場所進行的集體活動,通常以步行方式進行。示威則是一定數量的人在露天場所遊行、集會等方式,對特定對象表達意願或提出抗議,或表示支援的集體活動。它們不管以甚麼方式出現,其共同點是集體表達思想或訴願。[1]

由此可見,澳門特區居民享有集會、遊行及示威的自由,但集會、遊行及示威都必須依法進行,並非單純以“自由”之名而任意行事。在不同國家和地區,有關政府都採用不同的方法對集會、示威及遊行進行管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對於集會、示威及遊行的自由及權利的具體落實及執行,則透過關於集會權及示威權的第2/93/M號法律予以規範。

第 2/93/M 號法律第 1 條第 1 款及第 2 款分別規定了所有澳門居民有權在公眾地方、向公眾開放的地方或私人地方進行和平及不攜帶武器的集會(而毋須任何許可),且澳門居民享有示威權,而同條第 3 款亦規定了,集會權及示威權的行使僅得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受限制或制約。另外,該法律第 2 條亦規定了,在不妨礙批評權的情況下,不容許目的在違反法律的集會及示威。

上述條文可反映出,集會權及示威權的行使必須在法律的框架下進行[2],“毋須任何許可”並非所有集會及示威的“擋箭牌”,法律亦會規定一些限制或制約,集會或示威者並非可任意而為。即使澳門居民享有批評

  1. 駱偉建著:《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概論》,澳門基金會出版,2000年12月,第114至115頁。
  2. 關於討論第2/93/M號法律的立法會全體會議(1993年4月27日)摘錄提到:本法律的目的不是為了限制此權利,而是為了使大家在行使權利的同時亦遵守紀律,以保障其他可能與它出現衝突的權益,如市民的安全、晚上的安寧、在公共道路自由行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