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Criminal Verdict of Ho Chio Meng.pdf/46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為製造有關長途電話係符合因公務而作出之假象,被告何超明明知不存在任何公務需要且上述號碼為 XXXXXXXX 之公務電話實質係由王顯娣所使用的前提下,仍然透過黎建恩作出有關指示及傳達,並指使麥克寧以“公務”為由簽名確認,令檢察長辦公室人員,尤其是人事財政廳負責財政及出納工作之人員誤以為該公務電話因公務而撥打了有關長途電話的費用,從而為王顯娣支付了下述長途電話費用: (見主卷第25冊第6357頁至第6370頁)

  • 2010年6月份,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及長途短訊費合共澳門幣891.64元,有關費用由麥克寧按照被告何超明的指示,以“公務”為由簽名確認後由檢察長辦公室全數支付,付款單據編號為1155。(附件8.2第305頁至第319頁)
  • 2010年7月份,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及長途短訊費合共澳門幣344.25元,有關費用由麥克寧按照被告何超明的指示,以“公務”為由簽名確認後由檢察長辦公室全數支付,付款單據編號為1534。(附件8.2第320頁至第330頁)
  • 2010年8月份,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及長途短訊費合共澳門幣1015.76元,有關費用由麥克寧按照被告何超明的指示,以“公務”為由簽名確認後由檢察長辦公室全數支付,付款單據編號為1543。(附件8.2第331頁至第345頁)
  • 2010年9月份,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及長途短訊費合共澳門幣1485.78元,有關費用由麥克寧按照被告何超明的指示,以“公務”為由簽名確認後由檢察長辦公室全數支付,付款單據編號為1733。(附件8.2第346頁至第360頁)
  • 2010年10月份,王顯娣作出的長途電話費及長途短訊費合共澳門幣953.83元,有關費用由麥克寧按照被告何超明的指示,以“公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