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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進行。

被告出席了審判聽證並作出陳述。

***

二.事實

1.獲證明之事實

經過審判聽證,合議庭認定以下事實屬實(按起訴批示所指之序號):

1.

1999年12月20日至2014年12月19日期間,被告何超明獲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而出任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長。

2.

根據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1條、第15條及第16條之規定,檢察長辦公室為一具有獨立職能以及行政和財政自治權之機關,負責向檢察長提供技術和行政性質的輔助,並直屬於檢察長而運作。

3.

根據上述法規規定,檢察長辦公室適用經適當配合後的自治實體的財政制度,具本身的帳目計劃,出納工作由檢察長自人事財政廳人員中委任的一名司庫負責;而一切收取款項和動用存款的支票和其他文件,由檢察長或辦公室主任和司庫簽署。

4.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18條第5款之規定,檢察長辦公室因調查工作的特別需要而作的開支,檢察長得核准上述開支並作出記錄,毋須辦理其他任何手續,記錄應呈交行政長官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