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25 (1700-1725).djvu/51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置閏,不與此蔀相符也。《命曆序》曰:「孔子為治《春秋》之 故,退修殷之故曆,使其數可傳於後。如是,《春秋》宜用 殷曆正之。」今考其交會,不與殷曆相應。以殷曆考《春 秋》,月朔多不及其日。又以檢經,率多一日,傳率少一 日。但《公羊》經傳異朔,於理可從,而經有蝕朔之驗,傳 為失之也。服虔解《傳》,用太極上元,太極上元迺《三統 曆》,劉歆所造元也,何緣施於《春秋》?於《春秋》而用漢曆, 於義無乃遠乎?傳之違失多矣,不惟斯事而已。襄公 二十七年冬十有一月乙亥朔,日有蝕之。《傳》曰:「辰在 申,司曆過,再失閏也。」考其去交分交會,應在此月,而 不為再失閏也。按歆曆於《春秋》日蝕一朔,其餘多在 二日,因附《五行傳》,著朓與側匿之說,云:「春秋時諸侯 多失其政,故月行恆遲。歆不以曆失天而為之差說。 日之蝕朔,此乃天驗也。而歆反以己曆非此,冤天而 負時曆也。」杜預又以為周衰世亂,學者莫得其真,今 之所傳《七曆》,皆未必是時王之術也。今誠以七家之 曆以考古今交會,信無其驗也,皆由斗分疏之所致 也。殷曆以四分一為斗分三,統以一千五百三十九 分之三百八十五為斗分,《乾象》以五百八十九分之 一百四十五為斗分,今《景初》以一千八百四十三分 之四百五十五為斗分,疏密不同,法數各異。《殷曆》斗 分麤,故不施於今;《乾象》斗分細,故不得通於古。《景初》 「斗分雖在麤細之中,而日之所在,乃差四度。日月虧 已,皆不及其次。假使日在東」井而蝕,以月驗之,迺在 參六度,差違乃爾,安可以考天時人事乎?今治新曆, 以二千四百五十一分之六百五為斗分,日在斗十 七度,天正之首,上可以考合於《春秋》,下可以取驗於 今世。以之考《春秋》,三十六,蝕正朔者二十有五,蝕二 日者二,蝕晦者二,誤者五,凡三十三蝕。其餘蝕經元 日諱之名,無以考其得失。圖緯皆云「三百歲斗曆改 憲。」以今新曆施於春秋之世,日蝕多在朔。春秋之世, 下至於今,凡一千餘歲,交會弦朢,故進退於三蝕之 間,此法乃可永載用之,豈三百歲斗曆改憲者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