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25 (1700-1725).djvu/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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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為涼風,而立秋亦曰涼風;《乾》為不周風,而立冬亦曰不周風。故八風變而言之,又謂十二風也。王氏曰:乖別在人,妖祥先見於風,亦人與天地同流通,萬物一氣故也。豐荒之祲象言降,乖別之妖祥言命,皆命而降之。命,謂名言之。

凡此五物者,「以詔救政,訪序事。」

賈氏曰:「五物,謂掌天星以下 。」 王氏曰:「詔以詔上,訪以訪下 。」 鄭康成曰:「訪,謀也。見其象,則當豫為之備,以詔王救其政,且謀今年星天時占相所宜,次序其事 。」 黃氏曰:「序事,即太史序事。星辰、日月有變動,則訪其事,當行當止,以承天意,是為救政。」

劉執中曰:「《序事》者,馮相氏以歷數而考之者也。」

故以所志之變動,訪於歷數者,以稽合而使王信之,則恐懼生而救政出矣 。鄭鍔曰:「占辨於方萌之始,詔人君以救災應變之道而已。救災者必貴乎有政,應變者不可以無事,以政而救災者,王之職也。故行應變之事,當先後之序,必詢訪然後知。」

《易》氏曰:「政者國之大本,詔救政於上,則人君知。」

修省之道。事者,有司之常職。訪序事於下,則人臣知儆戒之意 。李嘉會曰:「救政詔於上,序事訪於下,五物之變,可以感通君上之心,而盡臣下欲言之情。」 後世因災異以求直言,近之。

高祖 年用顓頊曆

按《史記》《漢書》《高祖本紀》皆不載。 按《史記曆書》,秦滅 六國,兵戎極煩,又升至尊之日淺,未暇遑也,而亦頗 推五勝,而自以為獲水德之瑞,更名河曰德水,而正 以十月,色尚黑,然曆度閏餘,未能睹其真也。漢興,高 祖曰「北畤待我而起。」亦自以為獲水德之瑞,雖明習 曆及張蒼等,咸以為然。是時天下初定,方綱紀大基, 高后、女主皆未遑,故襲秦正朔、服色。 按《漢書律曆 志》:「漢興,方綱紀大基,庶事草創,襲秦正朔。以北平侯 張蒼言,用顓頊曆,比於六曆疏闊中最為微近。」然正 朔服色未睹其真,而朔、晦月見,弦朢滿虧多,非是。

文帝 年以魯人公孫臣上言議改正朔不果

按《漢書文帝本紀》,不載。 按《史記曆書》:孝文時,魯人 公孫臣以終始五德上書言:「漢得土德,宜更元,改正 朔,易服色,當有瑞瑞,黃龍見。」事下丞相張蒼。張蒼亦 學律曆,以為非是,罷之。其後黃龍見成紀。張蒼自黜, 所欲論著不成,而新垣平以望氣見,頗言正曆服色 事,貴幸,後作亂,故孝文帝廢不復問。

武帝太初元年夏五月始改正朔以正月為歲首造太初曆

按《漢書武帝本紀》,「夏五月正曆以正月為歲首,色上 黃,數用五,定官名,協音律。」 按《史記曆書》:「今上即位, 招致方士唐都,分其天部,而巴洛下閎,運算轉曆,然 後日辰之度與夏正同。」 按《漢書律曆志》:「武帝元封 七年,漢興百二歲矣。大中大夫公孫卿壺遂、太史令 司馬遷等言曆紀壞廢,宜改正朔。是時御史大夫兒 寬明」經術。上迺詔寬曰:「與愽士共議,今宜何以為正 朔,服色何上?」寬與愽士賜等議,皆曰:「帝王必改正朔, 易服色,所以明受命於天也。創業變改,制不相復,推 《傳》序文,則今夏時也。臣等問學褊陋,不能明陛下躬 聖發憤,昭配天地。臣愚以為三統之制,後聖復前聖 者,二代在前也。今二代之統,絕而不序矣。唯陛下發 聖德,宣考天地四時之極,則順陰陽,以定大明之制, 為萬世則。」於是迺詔御史曰:「迺者有司言曆未定,廣 延宣問,以考星度,未能讎也。蓋聞古者黃帝合而不 死,名察發斂,定清濁,起五部,建氣物分數,然則上矣。 書缺樂弛,朕甚難之。依違以惟未能修明,其以七年 為元年。」遂詔卿,遂遷與侍郎尊大典、星射。姓等議造 漢曆。乃定東西,立晷儀,下漏刻,以追二十八宿相距 於四方,舉終以定朔、晦、分至,躔、離、弦、朢。迺以前曆上 元泰初四千六百一十七歲。至於元封七年,復得閼 逢攝提格之歲,仲冬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日月在 建星,太歲在子,已得太初本星度新正。姓等奏:不能 為算。願募「治曆者,更造密度,各自增減,以造漢《太初 曆》。」迺選治曆鄧平及長樂司馬可、酒泉候宜君侍郎 尊及與民間治曆者凡二十餘人,方士唐都、巴郡落 下閎與焉。都分天部而閎運算轉曆,其法以律起曆, 曰:「律容一龠,積八十一寸,則一日之分也,與長相終。」 律長九寸,百七十一分而終復,三復而得甲子。「夫律, 陰陽九六爻象所從出也。故黃鐘紀元氣之謂律,律 法也,莫不取法焉」,與鄧平所治同。於是皆觀新星,度 日月行,更以筭推如閎平法,法一月之日二十九日 八十一分日之四十三,先藉半日,名曰陽曆;不藉名 曰陰曆。所謂陽曆者,先朔月生;陰曆者,朔而後月迺 生。平曰陽曆,朔皆先旦月生,以朝諸侯王群臣便。乃 詔遷用鄧平所造八十一分律曆,罷廢尤疏遠者十 七家,復使校曆律昏明。宦者淳于陵渠復覆《太初曆》, 晦朔、弦朢皆最密,日月如合璧,五星如連珠。陵渠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