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25 (1700-1725).djvu/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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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狀,遂用鄧平曆,以平為太史丞。

昭帝元鳳三年以太史令張壽王言更課曆仍用太初法

按:《漢書昭帝本紀》,不載。 按《律曆志》,元鳳三年,太史 令張壽王上書言:「曆者天地之大紀,上帝所為。傳黃 帝調律曆,漢元年以來用之。今陰陽不調,宜更曆之 過也。」詔下主曆使者鮮于妄人詰問,壽王不服。妄人 請與治曆大司農中丞麻光等二十餘人,雜候日、月、 晦、朔、弦、朢、八節、二十四氣,鈞校諸曆用狀。奏可。詔與 丞相、御史、大將軍、右將軍史各一人,雜候上林清臺, 課諸曆疏密,凡十一家,以元鳳三年十一月朔旦冬 至,盡五年十二月,各有第。壽王課疏遠。案漢元年不 用黃帝調曆,壽王非漢曆,逆天道,非所宜言,大不敬。 有詔勿劾,復候盡六年。《太初曆》第一。即墨徐萬且長 安徐禹治《太初曆》亦第一,壽王及待詔李信治黃帝 調曆,課皆疏闊。又言:「黃帝至元鳳三年六千餘歲,丞 相屬寶長安單安國、安陵桮育治終始,言黃帝以來 三千六百二十九歲,不與壽王合。」壽王又移《帝王錄》, 舜、禹年歲,不合人年。壽王言化益為天子,代禹驪山 女亦為天子,在殷、周間,皆不合經術。《壽王曆》乃太史 官《殷曆》也。壽王猥曰:「安得五家曆?」又妄言:《太初曆》虧 四分日之三,去小餘七百五分,以故陰陽不調,謂之 亂世。劾壽王吏八百石:古之大夫,服儒衣,誦不祥之 辭,作妖言,欲亂制度。不道。奏可。壽王候課,比三年,下 終不服。再劾死,更赦勿劾。遂不更言。誹謗益甚,竟以 下吏。故曆本之,驗在於天。自漢曆初起,盡元鳳六年, 三十六歲而《是非堅定》。

成帝   年劉歆作三統曆

按《漢書成帝本紀》,不載。 按《律曆志》,孝成世,劉向總 六曆,列是非,作《五紀論》。向子歆究其微眇,作《三統曆》 及譜,以說《春秋》。推法密要,故述焉。夫歷,春秋者,天時 也。列人事而因以天時。《傳》曰:「民受天地之中以生,所 謂命也。」是故有禮誼動作威儀之則,以定命也。能者 養之以福,不能者敗以取禍。故列十二公二百四十 二年之事,以陰陽之中制其禮,故春為陽中,萬物以 生;秋為陰中,萬物以成。是以事舉其中,禮取其和。曆 數以閏,正天地之中,以作事厚生,皆所以定命也。《易》 金火相革之卦曰:「湯武革命,順乎天而應乎人。」又曰: 「治曆明時,所以和人道也。」周道既衰,幽王既喪,天子 不能頒朔,魯曆不正,以閏餘一之歲為蔀首。故《春秋》 刺十一月乙亥朔,日有食之,於是辰在申,而司曆以 為在建戌,史書建亥。哀十二年亦以建申流火之月 為建亥,而怪蟄蟲之不伏也。自文公閏月不告朔,至 此百有餘年,莫能正曆數。故子貢欲去其餼羊,孔子 愛其禮而著其法於《春秋》。《經》曰:「冬十月朔,日有食之。」 《傳》曰:「不書日,官失之也。」天子有日官,諸侯有日御。日 官居卿以底日,禮也。日御不失日,以授百官於朝,言 告朔也。《元典》曆始曰元,《傳》曰:「元,善之長也。共養三德 為善。」又曰:「元,體之長也。」合三體而為之原,故曰「元。」於 春三月,每月書王,元之三統也。三統合於一元,故因 元一而九三之以為法,十一三之以為實,實如法得 一。黃鐘初九,律之首,陽之變也。因而六之,以九為法, 得林鐘初六,呂之首,陰之變也。皆參天兩地之法也。 上生六而倍之,下生六而損之,皆以九為法。九六陰 陽,夫婦子母之道也。律娶妻而呂生子,天地之情也。 六律六呂,而十二辰立矣。五聲清濁,而十日行矣。《傳》 曰:「天六地五,數之常也。天有六氣,降生五味。」夫五六 者,天地之中合,而民所受以生也。故「日有六甲,辰有 五子,十一而天地之道畢。」言終而復始,太極中央元 氣,故為黃鐘,其實一龠,以其長自乘,故八十一為日, 法所以生,權衡、度、量、禮、樂之所繇出也。經元一以統 始,《易》太極之首也;《春秋》二以目歲,《易》兩儀之中也;於 春每日書王,《易》三極之統也;於四時雖亡,事必書。時 月,《易》四象之節也。時月以建分至啟閉之分,《易》八卦 之位也。象事成敗,《易》吉凶之效也。朝聘會盟,《易》大業 之本也。故《易》與《春秋》,天人之道也。《傳》曰:「龜,象也;筮,數 也。物生而後有象,象而後有滋,滋而後有數。是故元 始有象一也,《春秋》二也,三統三也,四時四也。合而為 十,成五體。以」五乘十,大衍之數也。而道據其一,其餘 四十九,所當用也。故蓍以為數以象兩,兩之又以象 三,三之又以象四,四之又歸奇象閏。十九及所據一 加之因以再扐兩之,是為月法之實。如日法得一,則 一月之日數也,而三辰之會交矣,是以能生吉凶。故 《易》曰:「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 地十。天數五,地數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天數二十 有五,地數三十,凡天地之數五十有五,此所以成變 化而行鬼神也。并終數為十九,《易》窮則變,故為閏法。」 參天九,兩地十,是為會數。參天數二十五,兩地數三 十,是為朔朢之會。以會數乘之,則周於朔旦冬至,是 為會月。九會而復元,黃鐘初九之數也。經於四時,雖 亡事必書時月。時所以紀啟閉也,月所以紀分至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