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損三十五 一度。〈九十〉
十 損四十五 一度。〈五十五〉 十一 損五十三 一度。〈一十〉 十二 損五十七 《空》度:〈五十七〉 策數 損益率 縮積度。
《一》 《益》五十七。 初
二 益五十三 《空》度:〈五十七〉
「三 益」四十五 一度。〈一十〉
四 益三十五 一度。〈五十五〉
五 益二十二 一度。〈九十〉
六、 益八 二度。〈一十二〉
七 損八 二度。〈二十一〉
八 損二十二 二度。〈一十二〉
九 損三十五 一度。〈九十〉
十 損四十五 一度。〈五十五〉
十一 損五十三 一度。〈一十〉
十二 損五十七 《空》度:〈五十七〉
求五星天正冬至後平合及諸段中積中星。
置通積分,各以其星周率去之,不盡,為前合分;覆減 周率,餘為後合分;如日法而一,不滿,退除為分秒,即 其星天正冬至後平合中積中星。
命為日,曰「中積」 ;命為度,曰「中星。」
以段日累加中積,即為諸段中積;以平度累加中積, 經退減之,即為「諸段中星。」
求《五星平合》及諸段入曆。
置前通積分,各加其星後合分,以曆率去之,不盡,各 以其星曆度法除為度,不滿退為分秒,即為其星平 合入曆度及分秒。以諸段限度累加之,即得諸段入 曆。
求五星平合及諸段盈縮差。
各置其星其段入曆度及分秒,如在曆中已下,為在 盈;已上,減去曆中,餘為在縮。以其星曆策除之為策 數,不盡,為入策度及分;命策數,算外,以其策數下損 益率乘之,如曆策而一,為分,以損益其下盈率積度, 即為其星其段盈縮定差。
求五星平合及諸段定積。
各置其星其段中積,以其盈縮定差盈加縮減之,即 其段定積日及分。以加天正冬至大餘及約分,滿紀 法六十去之,不盡,即為定日及加時分秒;不滿,命甲 子算外,即得日辰。
求五星及諸段所在日月。
各置其段定積日及分,以加天正閏日及分,滿朔策 及約分,除之為月數,不盡,為入月已來日數及分。其 月數,命天正十一月,算外,即得其段入月經朔日數 及分;以日辰相距,為所在定朔月日。
求五星平合及諸段加時定星。
各置中星,以盈縮定差,盈加縮減之。〈金星倍之水星三因之然可加 減〉即為五星諸段定星,以加天正冬至加時黃道日 度,依宿次命之,即其星其段加時所在宿度及分秒。
求五星諸段初日晨前夜半定星。
各以其段初行率,乘其段定積日下加時分,百約之, 乃順減退加其日加時定星,即為其段初日晨前夜 半定星所在宿度。
求諸段日率度率
各以其段日辰距後段日辰為日率,以其段夜半宿 次與後段夜半宿次相減,餘為度率。
求諸段平行分
各置其段度率及分秒,以其段日率除之,即其段平 行度及分秒。
求諸段總差日差
以本段前後平行分相減,餘為其段汎差。
假令求木星次疾汎差:乃以順疾、順遲平行分相減,餘為次疾汎差。他皆倣此。
倍而退位,為增減差;加減其段平行分,為初末日行 分。
前多後少者,加為初,減為末;前少後多者,減為初,加為末。
倍增減差為總差,以日率減一除之,為日差。
求前後伏遲退段增減差。
前伏者,置後段初日行分,加其日差之半,為末日行 分。後伏者,置前段末日行分,加其日差之半,為初日 行分。以減伏段平行分,餘為增減差。前遲者,置前段 末日行分,倍其日差減之,為初日行分。後遲者,置後 段初日行分,倍其日差減之,為末日行分。以遲段平 行分減之,餘為增減差。〈前後近留之遲段〉
木火土三星,退行者,六因平行分,退一位,為增減差。 金星前後伏退,三因平行分,半而退位,為增減差。「前 退者,置後段初日行分,以其日差減之,為末日行分。 後退者,置前段末日行分,以其日差減之,為初日行 分,以本段平行分減,餘為增減之差。」
水星半平行分為增減差,皆以增減差加減平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