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春矣,而猶行肅殺之政,則朔在氣前者是也;徒謂
之乙歲之春,而實甲歲之冬也。時尚謂甲之冬矣,而 已行發生之令,則朔在氣後者是也;徒謂之甲歲之 冬,而實乙歲之春也。是以空名之正,二三四反為實, 而生殺之實反為寓,「而又生閏月之贅疣,此殆古人 未之思也。今為術莫若用十二月氣為一年,更不用 十二月,直以立春之日為孟春之一日,驚蟄為仲春 之一日,大盡三十日,歲歲齊盡,永無閏餘。十二月常 一大一小相間,縱兩小相併,一歲不過一次。如此則 四時之氣常正,歲政不相凌奪,日月五星亦自從之, 不須」改舊法。惟月之盈虧,事雖有繫之者,如海胎育 之類,不預歲時,寒暑之節,寓之曆間可也。借以元祐 元年為法,當孟春小一日,壬寅三日朢、十九日朔;仲 春大一日,壬申三日朢、十八日朔。如此曆術,豈不簡 易?端平上符天運,無補綴之勞。予先驗天,百刻有餘 有不足,人已疑其說。又謂十二次斗建,當「隨歲差遷 徙,人愈駭之。」今此《曆論》,尤當取怪怒攻罵,然異時必 有用予之說者。
《甲申雜記》:「老人多言曆日載幾龍治水,惟少為雨多」, 以其龍數多即少雨也。又舊言雨暘有常數,春多即 夏旱,夏旱即秋霖,皆大不然。崇寧四年歲次乙酉,凡 十一龍治水,自春及夏及秋皆大雨水。
《齊東野語》沈存中云:「近世精於曆者,莫若衛朴,雖一 行亦不及之。《春秋》日食三十六,諸曆通驗,密者不過 得二十六,惟一行得二十七,朴乃得三十五。朴能不 用推算古今日月食,但口誦乘除,不差一算。凡古曆 算數,令人就耳一讀,即能暗誦旁通,縱橫誦之。嘗令 人寫算書,寫訖,令附耳讀之,有差一算者,讀至其處」, 則曰:「此誤某字。」其精如此。《大乘除》皆不下照位,運籌 如飛,人眼不能逐人。有故移其一算者,朴自上至下, 手循一遍,至移算處,則檢正而去。熙寧中,選《奉元曆》, 以無候簿未能盡其術,自言其得六七而已,然已密 於他曆矣。至姚虞孫乃出新意,用藝祖受命之年。即 位之日,元用庚辰日,起己卯,號《紀元》曆。於是立朔既 差,定臘亦舛,日食亦皆不驗,未幾遂更焉。宣和間,妄 人方士魏漢津唱為皇帝、夏禹以聲為律、身為度之 說,不以絫黍而用帝指。凡中指之中寸三,次指之中 寸三,小指之中寸三,合而為九,為《黃鐘律》。又云:「中指 之經圍為容盛」,則度量權衡皆自此出焉。或難之曰: 「上《春秋》冨手指,後或」不同,奈何?復為之說曰:「請指之 歲上適年二十四,得三八之數,是為太蔟人統,過是 則寸有餘,不可用矣。」其敢為欺誕也如此,然終於不 可用而止。此事前所未有,於理亦不可誣。小人欺罔 取媚,而世主大臣方甘心受侮而不悟,可發識者一 笑也。
古有「數九九」之語,蓋自至後起,數至九九,則春已分 矣,如至後一百六日為寒食之類也。余嘗聞判太史 局鄧宗文云:「豈特此為然,凡推算皆有約法。」《推閏歌 括》云:「欲知來歲閏,先算至之餘。更看大小盡,決定不 差殊。」謂如來歲合置閏,止以今年冬至後餘日為率。 且以今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冬至,則本月尚餘八日, 則來年之閏,當在八月,或小盡則止,餘七日,則當閏 七月。若冬至在上旬,則以朢日為斷,十二日足,則復 起一數焉。《推節氣歌括》云:「中氣與節氣,但有半月隔。 若要知仔細,兩時零五刻。」謂如正月中子時初刻立 春,則數至己卯日寅時正一刻,則是雨水節正。《推立 春歌括》云:「今歲先知來歲春,但看五日三時辰。」謂如 今年甲子日子時立春,則明年合是己巳日卯時立 春。若夫刻數,則用前法推之,凡朔朢大小盡等,悉有 歌括,惜乎不能盡記,然此亦曆家之淺事耳。若夫精 微,則非布算乘除不可也。
余嘗讀班史曆,至周三月二日庚申驚蟄而有疑焉。 蓋周建子為歲首,則三月為寅,今之正月也。雖今曆 法亦有因置閏而驚蟄在寅之時,然多在既朢之後, 不應在月初而言二日庚申也。及考《月令章句》,孟春 以立春為節,驚蟄為中。又自危十度至壁八度,謂之 豕韋之次,立春驚蟄居之,衛之分野;自壁八度至胃 一度,謂之降婁之次。雨水春分居之,魯之分野。然後 知漢以前皆以立春為正月節,驚蟄為中,雨水為二 月節,春分為中也。後漢至始以立春、雨水、驚蟄春分 為序。《爾雅》師古於驚蟄註云:「今日雨水,於夏為正月, 周為三月。」於雨水註云:「今日驚蟄,夏為二月,周為四 月。」蓋可見矣。《史記曆書》亦為孟春水泮啟蟄。《左傳》桓 公五年,「啟蟄而郊。」杜氏註以為夏正建寅之月。《疏》引 《夏小正》曰:「正月啟蟄。」故漢初,啟蟄為正月中,雨水為 二月節。及天初以後,更改氣名,以雨水為正月中,驚 蟄為二月節,以至於今。由是觀之,自三代以至漢初, 皆以驚蟄為正月中矣。又漢以前,穀雨為三月節,清 明為三月中,亦與今不同。並見《前志》。
《王氏談錄》:「公言近世司天算,楚衍為首。既老昏,有弟 予、賈憲、朱吉著名。憲今為左班殿直,吉隸太史,憲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