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33 (1700-1725).djvu/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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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有長短焉。《太史立成法》有四十八箭。賈氏曰:「此據漢法而言,以器盛四十八箭,各百刻,以壺盛木,懸於箭上,節而下之水,水掩刻則為一刻。四十八箭者,取倍二十四氣也。」

及冬,則以火爨鼎水而沸之,而沃之。

訂義鄭司農曰:「冬水凍,漏不下,故以火炊水沸以沃之,謂沃漏也。」薛氏曰:「以火爨鼎,使之不凝;以火守壺,使之不差。施之於軍事,所以嚴守警;施之於喪事,所以嚴凶哀。朝廷朝夕之禮,亦常以是為節。然《春官雞人》卜國事為期,則告之時,而此復特掌之挈壺氏者,蓋天子備官,挈壺掌漏,雞人告時,諸侯則掌漏告時,一於『《挈壺氏》』」而已。

《秋官》司寤氏:掌夜時,以星分夜。

訂義寐而覺,謂之寤,使掌夜時,非覺而不寐者,安能定其漏刻之早晚哉?鄭鍔曰:「夜雖有時,其分則以星。晚而見星則為夜,早而星沒則非夜。仰觀天星之沒,見以分之,不分以月者,月出有早晚,唯星麗乎天,至夜必見故也。」

武帝太初元年始復定漏刻

按《漢書武帝本紀》不載。按《律曆志》,元封七年,詔以 七年為元年。李奇曰改元封七年為太初元年遂詔議「造《漢曆》,遒定 東西,立晷儀,下漏刻,以追二十八宿,相距於四方,舉 終以定朔、晦,分至躔、離、弦、朢。」

按《隋書天文志》:「昔黃帝創觀漏水,制器取則,以分晝 夜,其後因以命官。《周禮》挈壺氏則其職也。其法總以 百刻,分於晝夜。冬至晝漏四十刻,夜漏六十刻。夏至 晝漏六十刻,夜漏四十刻;春秋二分,晝夜各五十刻。 日未出前二刻半而明,既沒後二刻半乃昏,減夜五 刻以益晝漏。謂其昏旦漏刻,皆隨氣增損,冬夏二至 之間,晝夜長短,凡差二十刻。每差一刻為一箭。冬至 互起其首,凡有四十一箭。晝有朝、有禺、有中、有晡、有 夕,夜有甲、乙、丙、丁、戊,昏旦有星中,每箭各有其數,皆 所以分時代守,更其作役。」漢興,張蒼因循古制,猶多 疏闊。及孝武考定星曆,下漏以追天度,亦未能盡其 理。劉向《鴻範傳》記武帝時所用法,云「冬夏二至之間, 一百八十餘日,晝夜差二十刻,大率二至之後九日 而增損一刻焉。」

哀帝建平二年六月改漏刻為百二十八月復詔罷之

按《漢書哀帝本紀》,建平二年夏六月,待詔夏賀良等 言,「赤精子之讖,漢家曆運中衰,當再受命,宜改元易 號。」詔曰:「漢興二百載,曆數開元,皇天降非材之佑,漢 國再獲受命之符,朕之不德,曷敢不通。夫基事之元 命,必與天下自新。其大赦天下,以建平二年為太初 元年,號曰陳聖劉太平皇帝,漏刻以百二十為度。」八 月,詔曰:「待詔夏賀良等建言改元易號,增益漏刻,可 以永安國家。朕過聽賀良等言,冀為海內獲福,卒亡 嘉應。皆違經背古,不合時宜。六月甲子制書,非赦令 也,皆蠲除之。賀良等反道惑眾,下有司,皆伏辜。」 按《隋書天文志》,哀帝時又改用晝夜一百二十刻,尋 亦寢廢。至王莽竊位,又遵行之。

後漢

光武帝建武 年以百刻九日加減為常符漏品

按《後漢書光武帝本紀》。不載 按《隋書天文志》。「光武 之初。亦以百刻九日加減法。編於甲令。為常符漏品。」

章帝   年審正晷漏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不載。 按《律曆志》,「孝章皇帝曆 度審正,圖儀,晷漏與天相應,不可復尚。」

和帝永元十四年詔太史令按定漏刻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不載。 按《律曆志》:永元十四年, 待詔太史霍融上言,「官漏刻率九日增減一刻,不與 天相應。或時差至二刻半,不如夏曆密。」詔書下太常 令史官,與融以儀校天,課度遠近。太史令舒承梵等 對案官所施漏法。令甲第六常符漏品,孝宣皇帝三 年十二月乙酉下建武十年二月壬午詔書,施行漏 刻,「以日長短為數率,日南北二度四分而增減,一刻 一氣俱十五日,日去極各有多少。今官漏率九日移 一刻,不隨日進退。《夏曆》漏隨日南北為長短密近,於 官漏分明,可施行。」其年十一月甲寅,詔曰:「告司徒、司 空,漏所以節時分,定昏明。昏明長短,起於日去極遠 近,日道周,不可以計率分,當據儀度,下參晷景。今官 漏以計率分昏明,九日增減一刻,違失其實,至為疏 數以耦法。」太史待詔霍融上言「不與天相應。太常史 官運儀下水官漏失天者至三刻,以晷景為刻,少所 違失密,近有驗。今下《晷景漏刻,四十八箭》立成斧官 府當用者,計吏到班予四十八箭。文多故魁取二十 四氣日所在,并黃道去極、晷景漏刻、昏明中星刻於 下。昔《太初曆》之興也,發謀於元封,啟定於天鳳,積百 三十年,是非乃審。及用《四分》,亦於建武,施於元和,訖 於永元,七十餘年,然後儀式備立,司候有準,天事幽